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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11-26 02:56: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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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青岛信息网房地产3月26日【/s2/】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消息,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快速发展,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征收管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征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根据通知,【/s2/】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S2/】【/S2/】其中,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32元的标准缴纳,非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274元的标准缴纳(含92元中的供热配套费)。

[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享受配套费减免政策。在原场地拆除重建后,未改变性质且能提供原建筑合规支付依据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建筑面积配套费。对经批准实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返还配套费。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按原支付标准多退少补。

[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一、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和适用范围

(1)【/S2/】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32元的标准缴纳,非工业项目按每平方米274元的标准缴纳(含92元中的供热配套费)。

[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s2/】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可由各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征收标准内明确公布。

[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青岛市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发〔2019〕2号),2000年10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除住宅和商业用地建设项目(不含拆迁安置房)外,配套费减征70%。

[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2)配套费主要用于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连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道、民用设施建设(不含连接城市道路的出入口和与市政管道连接的支管);规划建设的义务教育中小学;从热源(厂、站)到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再到住宅用户或住户口热计量装置的供热设施建设;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二是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

(一)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年度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按职能组织实施。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年度配套费投资计划由当地政府编制实施。

[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二)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提取配套费总收入的10%。作为市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棚改办予以采纳。

(三)经批准实施的配套费减免项目,由市、区(市)政府(管委会)从配套费或其他财力中安排资金完成配套。

三.配套费的严格收取和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由市政府指定的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其他区(市)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征收。

[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2)属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管辖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办理;属于其他区(市)的,由所在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

[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下列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享受配套费减免政策:

1 .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2.军事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工程;

3.人防工程;

4.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儿童保育和家政服务建设项目;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利用工业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7.异地扶贫搬迁项目;

8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其他建设项目。

(3)在原有场地上已拆除、改建,未改变领养性质,并能提供原建筑符合性支付依据的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的配套费按现行标准征收。

(四)经批准实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如改变原批准用途,应按现行标准缴纳配套费。

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按原支付标准多退少补。

四.加强监督和管理[/s2/]

(一)市行政审批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抚养费征收和收养管理工作,指导区(市)抚养费征收和收养管理工作。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的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本区(市)配套费的征收和征收管理。

[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和减免配套费的责任。

[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本通知自2025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2006年X、M、X日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青政办〔2010〕20号)废止。本市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标题:[本地]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采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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