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重磅:官方发文 事关买房 交房顺序为先验房后交费再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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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信息网房地产7月20日电(记者于浩源)今天,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官方消息,《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将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共五章十五条。【/s2/】确定交付前交费后的商品房交付顺序,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商品房交付前完成首次房地产登记,以确保交付后满足发证条件。
【/s2/】根据《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过程指导意见》起草证明,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公司交付过程确定为:移交资料-承接查验-办理交接手续,要求物业交付承接查验,为后续物业管理服务奠定了良好的管理基础。
【/s2/】新建商品房交付,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过程确定为:提前通知-现场准备-材料公示-身份验证-验房-材料交接-面积费用结算-收取其他费用-办理交接手续,并确定验房复印件及房屋可以中止或拒绝的情况。
【/s2/】根据《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过程指导意见(试行)》,建设单位必须在新建商品房交付前完成首次房地产登记,以确保具备交付时核发许可证的条件。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宽带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协商稿确定了交费后再收房的交房顺序,并没有因为先收房后验或先验收房的规定不明确而引发各种纠纷;再次确认了房屋检查的具体复印件,至少包括门、窗、阳台、墙面、地面、卫生间的质量检查,以及房屋的水、电、气是否能正常使用。通过细化文案,减少了看房的随意性。
《征求意见稿》确定购房人有权中止或拒绝该房屋,并可以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交付的房屋套房与设计图纸不符、房屋实测面积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误差范围、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或设计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在办理交付手续时,应向购房人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办理新建房屋的权属转移。交付使用时,新建物业(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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