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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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公告
2017年第172号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创新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购买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通过发布《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对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将继续有效。
3.从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许可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包括增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附件1)。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验,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附件2)。
(四)进口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控和动力电池回收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附件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的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适时调整《目录》所列新能源汽车的条件。
四、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附件4),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的模型将列入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5.对于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字段中注明“是”(即免税标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志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信息传送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免税标志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六、对产品不符合申请材料、产品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列入《目录》的企业模型资格的,取消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申请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销售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停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或者取消车辆购置税免税资格等处罚措施。
七、从事《目录》申请报告审查、审核、免税审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3.新能源汽车企业的要求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请报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1.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docx
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docx
3.新能源汽车企业的要求。docx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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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四部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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