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免“两税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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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除权利人姓名变更登记和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所涉及的契税,免除签署产权转让文件所涉及的印花税,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登记费免征。 根据《意见》,财税部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继出台文件,明确免除农村土地权属登记的契税和印花税,不再收取土地、房屋等房地产的六次权属变更登记费。
农村土地确权免除契税和印花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7]55号)明确规定,要落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的免征、不征收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其集体资产和清产核资所承担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履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的产权转让协议,免征印花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的登记,不征收契税。
所有权变更免征房地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房地产登记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水[2016]79号)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权利登记的案件,免于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利变更。房地产登记费: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申请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申请森林、林木和占用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者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4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房屋等权属发生变化并申请变更登记的。
在下列情况下,只收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费用,不收取房地产登记费:
1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坚持法律法规的底线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始终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可动摇,不能削弱、减少或瓦解集体经济,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的权利不受损害,不能空改农民的产权,少改了,改了不行,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占用。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作者: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区地方税务局)
标题:农村土地确权:免“两税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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