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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拆迁停业补偿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09-20 03:23: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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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甲方将市区内的厂房出售给乙方,甲方的厂房被拆除,并与乙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包括拆迁补偿(土地和房屋补偿)、停业补偿和搬迁费。拆迁补偿,甲企业根据乙企业支付的对价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停业和搬迁费用的补偿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因此甲企业不能开具发票。如果企业B的相关费用没有发票入账,企业所得税成本和费用的风险会增加,企业B反复要求企业A开具发票。企业经与税务机关协商,税务机关认为停业、搬迁费用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未买卖货物、提供或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不能开具发票。企业乙可以凭企业甲出具的协议或合同、银行付款记录和收据进入账户,并在税前扣除。

取得拆迁停业补偿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乙拆除企业甲厂房时,支付给企业甲的拆迁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企业甲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企业乙,企业乙支付补偿费。企业甲属于“出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应税行为;企业乙因拆除企业甲厂房而支付的房屋补偿费仍属于“出售房地产”的应税行为。

取得拆迁停业补偿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说明》,无形资产出售是指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同时,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转让,在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的,按销售房地产缴纳增值税。上述行为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所有权的行为

取得拆迁停业补偿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如果甲企业获得乙企业支付的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属于对外经营,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则应向乙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于企业甲获得的停业和搬迁费用补偿,《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甲在不销售货物或不提供加工、维修、更换服务及应税服务的情况下收取的停业(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开票范围。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甲获得的停业补偿金和搬迁费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开具发票。企业乙实际支付的停业补偿费和搬迁费以拆迁协议和企业甲的收据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

取得拆迁停业补偿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实践中,拆迁补偿以是否提供发票为中心,企业之间存在诸多争议。

鉴于此,赔偿费用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应注意以下三点:

1.被收购的拆迁补偿、停业补偿、搬家费用等属于经营活动的项目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否则不能开具发票(或根据拆迁补偿的实际金额向其他企业提供零税率的普通增值税发票)。

取得拆迁停业补偿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2.如果是商业行为,应确定是否征收增值税,如果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3.在申请增值税时,应进一步判断开具何种发票,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增值税发票,是开具应税发票还是免税发票等。

(作者: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标题:取得拆迁停业补偿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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