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规》的合理时间路线已经细化,将于下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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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伤新规”将于9月1日实施,合理时间路线将进一步细化
下班回到租赁办公室后,他在回家的路上死于车祸,未被确认为工伤;在被公司派遣期间,我在回酒店找同事的路上出了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午休回家和下午回到学校被发现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凡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受伤,而不是我的主要责任者,均属工伤。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工伤案例1
任务期间下班后给同事买饭的事被打了
王先生是青岛一家机械公司的员工。2010年12月5日,他被公司安排到淄博的一家公司安装调试设备。2011年1月4日下午4时30分左右,王先生下班后为同事买菜返回酒店时,当天下午5时25分,在路博山区酿酒段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大型普通公交车撞倒,当场死亡。淄博市交警部门认定后,王先生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2012年1月4日,王先生的妻子杨女士向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为工伤。此后,该机械公司拒绝受理,并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度法院认为,王先生下班后请人吃饭,不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宣判后,该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该公司称,该公司为王先生提供的酒店提供晚餐,王先生下班时不购买餐饮。
然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死于车祸。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它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因此,王先生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规定“因工负伤,外出工作时下落不明”。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工伤案例2
我在午休时间回家上学时遭遇了车祸
林先生是青岛一所职业技术学院的员工。2011年10月14日下午1时50分,林先生驾驶摩托车上班时,在沿黑龙江中路往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口时与一辆汽车相撞受伤。青岛骨科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及左大腿和左脚挫伤。市北法院判决后,认定双方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林先生的伤情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该职业技术学院拒绝接受诉讼,并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判,初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要求。随后,职业技术学院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学校规定,该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 00至下午5: 00,在此期间,员工不得未经许可离开工作岗位。林先生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下午1点50分,他未经允许就出去了。此外,校方表示,林先生住在李沧区白松路,事故现场不在正常通勤路线上。对此,林先生说,事件发生时,他的住址已改为李沧区中老路。午休时,他通常回家休息,然后回到学校工作。你可以在中午出去,不用办理请假手续。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学校声称林先生在上班途中没有因事故受伤,但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林先生应被认定为工伤。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学校的上诉请求。
工伤案例3
公司不能证明这是假的。
张先生是平度市一家公司的职员。2012年11月11日下午5: 30左右,张先生开着他的无照摩托车回家。当他开车去平度市柳州路时,他死于一场交通事故。根据平度交警部门的说法,张先生应对事故负责。2012年12月27日,张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向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先生遭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该公司提出行政复议,因为它拒绝接受证书的内容。2013年6月9日,平度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司仍不服,向平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该公司声称,张先生当天离开公司外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是私事,不是公司的责任行为。本公司还邀请了张先生所在部门的领导作证,并出示了本公司的考勤簿和张先生签署的平度市中医院结算清单,以证明张先生到医院领取了原件并办理了商业保险。法院认为证人与公司有利益关系,证词不能使用。平度市中医院的结算清单只证明了张先生带走了原始单据的事实,而不能证明他当天就离开了。此外,考勤簿只是公司的一个单边记录。没有张先生的签名,不能证明他请假处理私事。法院认为,公司出具的一系列证据不能证明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当天因私事请假,应承担不作证的后果。最近,平度法院裁定维持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非工伤案件
回家探亲路上的车祸不是工伤
陈女士是城阳一家服装公司的员工。2013年5月31日晚9: 00,陈女士下班回到住处后,由丈夫王先生驾驶摩托车返回平度老家。当晚11点左右,当摩托车驶至即墨市兰村镇东侧的南北水泥路上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陈女士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即墨市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陈女士不承担责任。事发后,王先生向城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城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女士的情况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随后,王先生向城阳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院的审理,陈女士在服装厂工作时的住所是城阳市街李仙庄社区的一所出租屋,她每天上下班都住在那里。这件事发生在去亲戚家的路上。因此,城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女士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不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错,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主张。
一审宣判后,王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其妻子陈女士的住所是其假日住所(平度的家乡),她下班返回假日住所可视为下班返回假日住所途中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然而,城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坚持认为,这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将哪些情况可被认定为工伤联系起来?
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七种情况可被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事故是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因意外伤害而完成工作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职务受到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有五种情况被视为工伤: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三、因工作环境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核实的;四、被用人单位指派到依法宣布为疫区并染有传染病的场所工作的;五、原在部队服役,因战、伤、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什么是“通勤”?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条例》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下班途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及住所、经常居住地、宿舍;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工作地点和配偶、父母和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上下班;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其他合理的路线上上下班。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刚表示,新规的最大亮点在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如果工人对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则不应将其视为工伤;如果工人在上下班途中遇到抢劫等非交通事故,则属于刑事案件范围,不应将其视为工伤。如果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当员工发生工伤时,可以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经鉴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如住院伙食补贴、停工工资和工资留成等。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在此期间职工遭受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标题:《工伤新规》的合理时间路线已经细化,将于下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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