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禁止停水停电迫使“钉子户”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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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
[新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1、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3、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
[被征收人可以从房屋征收中获得什么奖励]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拆迁补偿和临时安置;
3.因房屋被征用造成生产损失或停业的赔偿;
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交换房屋产权;
5.因征收而搬迁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6、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标题:山东立法禁止停水停电迫使“钉子户”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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