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安持枪杀人案二审维持原判 1人死刑1人无期-青岛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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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4月13日电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泰安公开庭宣判上诉人刘建超、原审被告刘建超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枪、弹药罪。 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建军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刘建超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据二审审理,2010年12月29日零时左右,上诉人刘建超、原审被告刘建军为了实施报复,在德州市杀害了受害者窦广东。 2011年1月4日,刘建超为了逃避搜查和追踪,与哥哥刘鲁民一起在泰安市军区第一休所射击持枪刀,斩首调查事件的民警,造成两名民警和一名合作者死亡,一名民警受轻伤。 在泰安市交通要道劫持4辆车逃跑,持枪射击,开车与对象车辆和跟踪的警车相撞,民警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 被包围后,刘建超军又向实施逮捕的民警开枪,合勤重伤,枪击受伤的该警署犯刘鲁民,然后开枪自杀未遂,当场被捕。 上诉人刘建超、原审被告刘建超还犯了非法持有枪、弹药的罪。 (记者陈尚营罗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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