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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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工伤职工每月最多可增加235元伤残津贴
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调整了2016年工伤死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可增加235元。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符合调整范围的一级工人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5元,二级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98元,三级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86元,四级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企业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六级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3元。
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后根据调整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护理依赖程度,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用每月增加126元,大多数不能自理的人增加99元,部分不能自理的人增加78元。
根据调整范围,被职工杀害的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按每名配偶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70元,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2元。(记者李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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