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主动举报非法烟花爆竹,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当对其提供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举报和处理非法烟花爆竹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举报处理机关是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县级公安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方式,接受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或者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举报非法烟花爆竹,并遵循及时的原则,发现非法烟花爆竹应当立即举报,以便公安机关认定证据和查处。
第八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地址和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九条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举报,经受理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给予举报人300元至500元的奖励。
报道的第十个奖励是一个案例和一个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个举报人;对补充举报的新线索,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时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或者委托他人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有特殊情况的,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受理部门申请其他方式接收举报。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纳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举报非法烟花爆竹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骗取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内容和奖励,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线索,违反其他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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