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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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港澳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外事局、台湾事务办公室、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
为落实中央有关要求,促进在内地(大陆)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促进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更好地融入内地(大陆)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在内地(大陆)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支持港澳台同胞存款。在内地(大陆)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存款比例、办理程序等政策法规与内地(内地)存款从业人员一致。
二、平等享有使用权。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内地(大陆)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内地(内地)跨市就业的,可以在不同地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返回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第三,搞好管理服务。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抓紧制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要简化办理要求,缩短业务流程,改进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四、认真落实政策。促进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平等待遇,是落实中央要求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港澳台事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落实政策。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引导舆论,使政策深入人心,支持更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利用住房公积金存款落户。
如果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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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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