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3批次月饼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本篇文章1079字,读完约3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三批月饼不合格的通知(2017年第155号)
近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了375批月饼的专项抽样检查,其中合格样品372批,不合格样品3批。检验项目见附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如果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详情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如下:
(1)广西红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宜春红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浦红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著名月饼,五次检测菌落总数分别为1.9×104 fu/g、4.6×104 fu/g、2.4×104 fu/g、1.5×104 fu/g和3.5。不符合国家标准的,5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万cfu/g,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万cfu/g。检测机构为国家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2)昆明浩方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云南潘祥基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莲子月饼(蛋黄),酸值(以脂肪计算)为6.4毫克/克,比国家标准高28%(不超过5毫克/克)。检验机构是国家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3)由中国上官集团有限公司监管、成都上官胜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的四川田玉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五仁月饼(果仁),在掺入防腐剂时,其各自消耗量与最大消耗量之比的总和检测值为1.228,比国家标准高23%(不超过1)。检验机构是湖南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已收到广西红林酒店有限公司提出的抽样过程异议申请和德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复检异议申请..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和真实性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停止履行立即封存库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该食品的义务,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对于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通知相关省份依法查处,并要求广西、四川、云南等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查明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整改原因;要求广西、四川、云南等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流通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并在3个月内向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宣布。
附件:1 .这次检验项目
2.对一些不合格项目了解不多
3.月饼专项监督和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月饼专项监督抽查产品合格信息
食品与药物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鲁
标题: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3批次月饼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地址:http://www.qdpdly.cn/qdxw/13608.html
免责声明:青岛新闻网是一家综合的新闻资讯门户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青岛新闻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