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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3-04-05 22:54: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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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为了在新时期深入贯彻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投机”的定位,突出出租屋的民生属性,大力发展全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房屋租赁市场等级秩序的意见》(建规[2019]10号),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第一,推进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侧改革

(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大力发展大型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以人才住房建设为契机,优化实施商品房项目建设租赁住房机制。支持国有企业发展大规模租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资源开发建设租赁房屋,改造和盘活闲置房屋开展租赁业务。政府可以在财政补贴上给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中持有超过规定配置比例的租赁住房来源并开展租赁住房业务的,可以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企业信用评估中给予加分,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选择不少于10家具有一定模式和品牌的房屋租赁企业作为专业机构房屋租赁试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固定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支持其拓宽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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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房屋租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2020年12月31日之前,管理后由个人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按5%减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租房,房产税将暂时降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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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住房的最低标准。出租房屋时,以原设计房间为最低出租单位,人均出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卧室或客厅分割重新建造后出租出去。原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住宅房间空房间,不能出租给人们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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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对房屋租赁企业的管理。从事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从事房屋租赁活动,以及转租10套(室)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的经营范围应标明“房地产经纪”,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标明“房屋租赁”。如果不包括“房屋租赁”,应及时增加。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向所在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房屋租赁企业开业前,应通过房屋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将业务信息推送给房市、乡镇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通过门到门网站等渠道公布已备案或开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姓名,并实时更新。各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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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需求侧保障

积极促进出租和出售权。依法登记备案的租户可以享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许可证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符合区(市)入学条件的,可以在居住证所在区(市)申请义务教育。这个城市的非租户在享受公共服务之前必须申请居住证。如果这个城市的住户拥有另一套产权房,他们可以根据其产权房的位置享受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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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房屋租赁价格。逐步建立房屋租赁价格放开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强化大型专业房屋租赁企业稳定房屋租赁价格的示范作用,引导房屋租赁企业租赁房屋租赁价格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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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如果员工已连续3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和配偶在已交房的地方没有自有住房并出租住房,则可提取配偶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赁商品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房屋租赁记录证明和租赁发票,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赁金额上限的,可以按实际租金全额租赁;如不能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发票,可按本市规定的年度定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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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房屋信息的真实发布。注册房地产及行业自律机构、房地产租赁企业和已开业申报的从业人员对房地产来源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布的房源信息应视为真实名称,注明机构和店铺信息,并应包括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并满足真实委托和真实情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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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网上签约备案。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在完成房屋现状现场核查等初步程序后,应将已签订的经纪服务合同或房屋租赁委托代理合同上传至房屋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并在同一网络上进行签约,通过平台上的房屋真实来源核查获取房屋真实来源验证码。纳入房屋租赁交易合同通过市房屋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签约备案。示范租赁合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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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态监控房屋放行。对于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和员工,网络信息平台应删除相关房源信息,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能履行对房屋主体和来源信息的核实和发布责任的,网络信息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网络信息平台发现房屋来源信息违规发布的,应当立即放置并保存相关记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建立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库及房屋核实基础数据库,通过提供数据和核实房屋来源代码的接口,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核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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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网络平台的责任。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用于核实房屋来源信息发布机构的资质、人员身份和房屋来源信息的真实性。不具备发表主体资格、被列入异常商业名单或严重违法、失去信任名单等的机构和员工。,不允许分发房屋的来源信息。个人或个人发表10套(室)房屋来源信息的,应当验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资格。网络信息平台应合并显示同一个房源的信息,并及时取消未维护超过30个工作日的房源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房屋租赁数据时,网络信息平台应予以配合。网络信息平台应与房屋租赁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管理系统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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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监管

(一)落实部门职责,加强行业和工作的共同努力。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工作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网络信息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置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虚假源信息,并依法处置涉及的网络信息平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国家和省在房屋租赁领域开展反垄断调查;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并管理出租屋内流动人口的户籍登记。违反治安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对不可信主体实施联合处罚;金融监管部负责规范相关金融机构的房屋租赁金融服务,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防止房屋租赁企业建立资金池,引导和强迫租户使用房屋租金来消除费用和贷款。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二)强化属地责任,夯实工作基础。区(市)政府和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房屋租赁市场土地管理的主要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平台开户、合同平台签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执法监督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督促租赁各方负责人遵守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房屋租赁的日常检查。要充分发挥街道(镇)、居委会(村)基层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加强基层网格化管理,推动房屋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向下转移,做好纠纷的规范调解和化解工作,为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三)建立纠纷纠正机制。住房、房地产和经济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承担纠正租赁纠纷的主要责任。相关行业组织应积极处理房屋租赁投诉,引导责任人妥善解决纠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加强与12345市长热线的协调,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各区(市)应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管理范围,实行房屋租赁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解决租赁中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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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房屋租赁行业的自律。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完善房屋租赁行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要加强对房屋租赁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加强房屋租赁行业党建工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面和工作覆盖面。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五)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通过多种形式积极营造诚信经营、安全消费的市场氛围,特别要加强新媒体的使用。要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强化房屋租赁风险预警,进一步形成有利于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pdf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青岛市网通办公室

青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银保监管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标题:青岛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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