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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3-04-05 22:45: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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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各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重点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12件实事的通知》(郑晴发〔2020〕1号)精神,做好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和农民工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补贴和租金标准的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青岛市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一、申请条件

(一)35周岁以上的城镇家庭或单身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在青岛市有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有一人在市区有5年以上的常住户口;

(二)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四)家庭财产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4倍。

(二)公共交通、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农民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公安机关登记居住1年以上的市区内;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以上;

(三)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四)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五)本市市区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5年内无商品房交易记录)。

如果您在市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保障,您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保障标准

(1)保证面积标准

一个家庭成员的保证面积标准是30平方米;2名注册家庭成员的保证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有3个以上注册家庭成员的家庭的保证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农民工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

青岛市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2)租金补贴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低收入分散贫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月人均收入在1693元以下(含1693元)的非自给性分散贫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月人均收入高于1693元且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符合条件的家庭月收入为每平方米14元。农民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符合上述标准的个人月收入确定。

青岛市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西海岸新区、崂山区、城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3)物流租金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以下差别租金标准:

(一)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且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且低于1693元(含)的,租金标准按同一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3)月人均收入高于1693元且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同一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四)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租金标准按同一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三、本通知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9日

标题:青岛市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地址:http://www.qdpdly.cn/qdfc/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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