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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组团游”不可“游”于法律之外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09-10 22:13:51阅读:

本篇文章2592字,读完约6分钟

我们的记者卢伟报道

如今,通过微信和qq等社交平台组织团体旅游的模式越来越热。同时,这种旅游管理模式所产生的风险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近日,《广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7月27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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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规定,微信、博客等热门社交平台从事团体活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组织旅游,也不得以行业协会、社团、车、、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业务。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导游和领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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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不具备从事网络旅游经营者资格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具备导游资格或者领队资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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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便宜,形式多样

大众旅游的到来使得旅游市场日益火爆。

“我们现在谈论的是利用微信争取团体游,不包括朋友、亲戚和同事等熟人之间偶尔进行的自助团体游和无利可图的团体游。”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博士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利用微信等旅游业务的旅游业务模式主要是指组织者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发布旅游信息,价格低廉,自助旅游。这些条件吸引游客,并利用景区和商家更优惠的价格赚取差价。它被称为自助旅游,这实际上是一种商业运作。同时,它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和旅游执法部门执法的困难来逃避监督。”

“微信组团游”不可“游”于法律之外

微信团队旅游是一种新的旅游模式。由微信群、qq群、论坛等社交平台组织,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很多人。团体旅游受到每个人的欢迎,与在旅行社旅游相比,它有很多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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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透露,与传统的旅行社群体相比,微信被广泛使用,大多数朋友都是熟人或生活中的朋友。个人在微信群中发起自助旅游很容易。此外,自发形成的“微信团队游”大多实行无利润的aa制,不仅相对便宜,而且灵活多样,在大众旅游市场越来越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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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分析人士认为,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在时间安排和旅游节奏上有更多的自主权,旅游舒适度可以得到更好的体现;当游客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时,景区门票和住宿价格比单身人士有更多的折扣,价格和成本可控;此外,你还可以找到合适的团队旅游伙伴,这将为你的旅程增添无穷的乐趣。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同事、亲戚和朋友之间,已经形成一个群体的游客在兴趣和爱好、个人品质、文化品味等方面相对更加一致。,祝您旅途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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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问题,但它们不可能“一刀切”

“微信团队游”既方便又灵活,但它真的是一次完美的旅行吗?安全问题能及时解决吗?

据中国旅行社某分社负责人介绍,事实上,旅游意味着在住宿和交通上花钱,其他机票可以通过内部渠道以很低的价格买到。尤其是去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地旅游,整个行程基本上都是机票和酒店住宿,那里的景点几乎是免费的。“微信团队游”就像购物和微商,既有风险又不安全。如果出了问题,没有人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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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士也承认,“微信团队游”不容易做,开通国际游的风险更难估计。

与这些旅行社不同的是,邓详细介绍了微信旅游带来的问题:“一是微信等团体旅游活动的推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必要的监管,无法保证旅游体验;第二,许多组织者在组织活动时,缺乏应对灾害性天气和安全事故等突发危险的安全措施,不能保证旅行安全;第三,参与团体旅游的人员混杂,很难在发起人和游客之间形成强有力的管控关系,甚至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难以保证;第四,当此类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很难界定事故的责任主体;第五,团体旅游将为旅游监管制造一个盲点,使旅游监管部门无法事先得知消息,给旅游执法和取证带来困难,也难以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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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团体旅游存在很多问题,相关活动应该被禁止吗?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的旅游形式——团体旅游,不能一出现就全面禁止。既然这种新的旅游形式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就必须有它的观众。“你可以做一些灵活的考虑,尽量把这部分具有经营性质的团体旅游组织纳入合法经营的范围,并按照《旅游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行业更加规范,更加易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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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普华研究院研究员解小兰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通过社交媒体吸引游客组团旅游已经成为市场上的一种现象,这也反映了中国旅游市场的强劲需求。”这种商业行为不能被禁止。可以采取分流的办法,促使他们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缴纳保证金,并使之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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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需要法律规范

记者发现,微信旅游中存在很多安全事故案例,例如,户外旅游爱好者田某通过微信群参加了一次团体旅游,不幸在旅游过程中造成腰椎急性压缩性骨折,在向旅游组织者索赔时被拒绝。法院裁定,组织者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田对坐姿造成的伤害不承担全部责任。

“微信组团游”不可“游”于法律之外

据业内人士称,由于这类旅游往往不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甚至不购买相关保险,甚至费用都是随意转出转入,发票更难取得。即使游客的权益受到侵犯,也往往没有办法投诉,大多数游客遭受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生事故,游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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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邓博士表示,《广东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对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从事旅游业务的具体规定,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主体的准入,为相关从业人员和游客提供更明确的指导。为了更好地维护和规范旅游业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旅游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消费权利,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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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补充说:“无论是国家级法律还是地方法规,都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旅行社业务持否定态度,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从事旅游业务”的含义,而且很难对利用社交平台组织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收集证据,因此很难区分一般意义上的自助团体旅游和利用微信从事旅游业务。因此,相关部门应对“旅行社业务”和“从事旅游业务”的含义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从事旅游业务”的界限,不仅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便于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执法。

“微信组团游”不可“游”于法律之外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微信团队游”乘坐的是“互联网+”快车,属于一种新的旅游形式,但“微信团队游”并没有改变旅游业需要规范的本质属性。为他们设定必要的业务资格门槛是理所当然的事,这样他们就不会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

标题:“微信组团游”不可“游”于法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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