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没有资格在诊所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妇女因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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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种后妇女狂犬病死亡疫苗接种门诊不合格
平度的孙女士在喂流浪狗时被咬伤,一个多月后死于狂犬病。后来,她的丈夫起诉了李,李在附近的一个村子里开了一家诊所。他以为妻子死前曾在诊所接种过狂犬病疫苗,但经调查,李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资格。几天前,两家法院认定李的行为与孙女士的死亡有关,并判处她赔偿池先生5万元。
记者了解到,孙女士是平度市镇的一名村民。2012年5月4日,在喂养一只流浪狗时,她被一只狗意外咬伤。2012年6月18日下午,孙女士因狂犬病被送至平度市人民医院,随后被转送至青岛市第六人民医院。两天后,治疗失败后,孙女士去世。
同年8月10日,孙女士的丈夫迟先生起诉李,李在附近的一个村庄开了一家诊所。迟先生抱怨说,他的妻子被狗咬了之后,他给李开的诊所注射了五次狂犬病疫苗。他说,经过调查,李没有资格接种狂犬病疫苗。他认为其妻子的死亡也与李的非法行医有关,对方应承担非法行医的过错责任。并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总计超过39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迟先生将原索赔金额39万多元变更为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迟先生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但从事实和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孙女士死于狂犬病与李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迟先生将李赔偿经济损失39万元变更为赔偿5万元,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一审法院认为,李应当给予迟先生适当的赔偿,赔偿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时,迟先生给出了平度市卫生局的反馈意见,说卫生局执法人员询问李执法情况时,李承认使用过狂犬病疫苗,但当被问及“孙女士有没有注射过狂犬病疫苗,什么时候注射”时,李回答说“我不记得了”,并说只有在诊断清楚的情况下才会做记录,否则不予记录。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迟先生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在诊疗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有时没有对来访者进行记录,并非法操作狂犬病疫苗。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李的行为与孙女士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李的行为与孙女士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本着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裁定李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是合法的。几天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寻找合格的疫苗接种诊所
据了解,目前没有有效的治疗狂犬病的方法,但可以预防。一旦被狗咬伤或抓伤,应立即清洗伤口,并在24小时内将狂犬病疫苗注射到合格的疫苗接种诊所。
被狗咬伤后,如何处理取决于伤口的暴露程度。据报道,如果没有皮肤破损和出血,这是第一级接触,你不能接种疫苗;二次暴露是皮肤破损但没有出血。在这种情况下,用肥皂水冲洗,并彻底清洗伤口上动物的唾液和血液。记住不要用嘴吮吸伤口;三级曝光是一个严重的抓痕。此时,除了清洗外,还应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并通过伤口周围注射来阻断病毒生长,然后进行疫苗接种。如果你不知道暴露的程度,你最好找医生帮忙。
标题:一名没有资格在诊所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妇女因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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