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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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月表
退休年龄
计算的月数
退休年龄
计算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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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以协调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覆盖、基本保障、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注重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确保可持续性。 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多渠道资金来源。 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公平与效率的结合。它不仅体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也体现了职工之间缴费的差异,建立了待遇与支付挂钩的机制,从而多付多付,长期多付,提高了单位和职工参加保险支付的积极性。
(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互助共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分配机制。
(3)安全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后的待遇水平。立足渐进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保留现有待遇并参与未来待遇调整;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的机制,可以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于改革前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应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变。
(5)解决突出矛盾与确保可持续发展相互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首先解决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然后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分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本人工资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比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高出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当地平均工资60%的,个人工资基数按在岗职工当地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个人账户中存储的金额仅用于员工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利息按国家每年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免征利息税。被保险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基本养老金计划改革。在执行这项决定后,那些参加工作并缴纳了15年保险费的人将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是以当地上一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的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础,每年支付1%的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已工作、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并按视同缴费年限发放。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和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和支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将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退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六、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单独设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管理和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构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政府机构和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之转移,转移资金按本人改革后每年实际缴费工资的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转移基金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支付其工资总额的8%,个人支付其工资总额的4%。退休后,员工将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筹资机制,确保养老金发放。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基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财政保障,确保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逐步推行社会管理服务。提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机构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人员,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北京市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并受委托对其职业年金基金进行集中管理。中央国家机关驻北京以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实和缴费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业务处理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实现数据资源的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工作人员准确解读改革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本决定的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如果现行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月表
国务院
2015年1月3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标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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