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关注:房产过户给近亲属 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体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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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青岛信息网房地产8月26日【/s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取得相关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规定房产产权人将房产产权给予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现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适用于个人取得的所得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取得收入提供担保的,按照“意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s2/】符合下列条件的,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s2/】
【/S2/】(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S2/】(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负有直接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
【/S2/】(3)房产产权人死亡时,依法取得房产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s2/]
前款捐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的规定计算。
三.公司在业务推广和广告活动中随意向公司外个人赠送礼品(包括互联网红包,下同),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公司外个人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但消费凭证、凭证、凭证和有价格折扣或折扣的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促销展览业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0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财税〔2010〕22号)的规定,纳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所得养老金收入的25%免税,其余75%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支付
V.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应予废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超国家利率向存款人支付储蓄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35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投资者收入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东从证券企业取得的返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促销、会展业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0号)第二条第一、二项;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财税字〔2006〕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点第二款;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1号)。
特此宣布。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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