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青岛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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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信息网房地产3月11日为加强对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评估领域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真实性和科学性,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房屋安全评估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通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对列入目录管理的鉴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配合其对鉴定单位的信用新闻进行动态管理。
收集房屋安全鉴定信用信息的主要渠道有:(1)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报;(二)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3)公开报道和媒体报道。对收集的房屋安全鉴定征信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异议副本、说明材料和联系方式。
青岛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领域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青岛市房屋收养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测,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判断、区分和判断的活动,包括风险鉴定、可信度鉴定、专项鉴定和应急鉴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屋安全新闻管理系统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单
第五条列入名单的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工程检验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验特殊资质的其他依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
(3)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
(四)配备房屋安全鉴定所需的专业检测、鉴定设备和结构分析软件。
(五)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责任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完备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进入安全鉴定单位名单,需提交上述条件相关说明材料。
第六条【名单公布】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合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列入名单,并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名单按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标准附后。
第七条【评估单位推荐办法】一般情况下,根据自愿和市场化的偏好,从目录中信用等级为A级的评估单位中选择下列情况:
(一)财政资金购买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二)涉及学校、医院、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三)估价项目结构特殊,环境众多且复杂。
第八条【变更登记】名单中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歇业或者变更工作岗位,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携带相关变更材料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删除和变更手续。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行为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本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处于相应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
(二)勘察设计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业务的,应当签订合作协议;
(三)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合同,并按照合同进行聘用;
(四)现场鉴定执业人员应安排两名以上鉴定人参加
至少有一名评估师应为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建筑结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师,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评估人员应实时记录和签署评估过程,并采取笔记、拍照、录像等方式;
(五)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采用规定的专业术语,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参照《青岛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中规定的鉴定报告书写方式,并由主要检查、审批等相关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检查鉴定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六)配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条【报告备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自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告知委托人,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估价单位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注明正常情况下相对有效的期限;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估价单位应当在估价报告作出后全天送达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丁级危险房屋的,应当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征信管理
【/s2/】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对纳入目录管理的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信用管理。
【/s2/】市房管部门对列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配合其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对鉴定单位的信用新闻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信用评估机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房屋安全鉴定领域的信用评估机构,负责收集、评估、解决和披露名单中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信用新闻。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信用新闻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新闻是指注册、审批和备案等一些事项的新闻,包括公司名称、资质、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人员和设备等。;
(二)好消息,是指受到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和表彰,对本领域科技进步,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有重要影响的消息;
(三)坏消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消息。
【/s2/】第十四条【新闻收集】收集房屋安全鉴定信用新闻的主要渠道如下:【/s2/】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报;
【/S2/】( 2)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3)公开报道和媒体报道。
对收集的房屋安全鉴定征信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异议副本、说明材料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信用等级】房屋安全鉴定总信用等级为100分,其中甲级(良好信用)95分以上,乙级(良好信用)95分至85分,丙级(正常信用)85分至75分,丙级(不良信用)75分以下。
第十六条【评估体系】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估以自然年为周期。周期结束后,分数被清除并重新评估。信用评估结果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评估单位的信用新闻档案中。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后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未按照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进行鉴定和出具鉴定报告的;
(二)未按要求向市、区(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的;
(三)鉴定专业错误或结论错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五)有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严重失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目录中删除,三年内不得进入目录:
(一)申请列入名单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鉴定报告有欺诈行为的;
(三)鉴定专业错误或错误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年度内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
(五)连续两年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
(六)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或者转包评估业务;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十九条【信用联动与公示】市房管部门可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确认的信用消息向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实现公司信用消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信用等级通过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其他信用新闻可以按照新闻披露的有关规定查询。
第五章补充规定[/s2/]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比较有效期为年,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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