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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最新:将买卖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11-17 02:32: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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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信息网房地产8月10日(记者于浩源)今天,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就《青岛市新建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青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办法》修订的证明,现行《青岛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6月制定并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时间的发展,房地产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和管理的需求,迫切需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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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根据官方公示文案,本次修订新增四条,即第三条术语解释、第五条一般备案、第九条公示材料和签字提示的特殊要求、第十二条未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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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将现行办法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扩大到规范新的房屋交易合同的范围,将买卖、租赁、抵押合同的网上签约备案行为一并规范。

合同的订立是交易双方在依法、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交易双方是合同订立的主体,对网上签约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构应当安全、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网上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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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应该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大的商品交易,交易合同是一份专业性很强的民事法律文书,因此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受市场环境、交易经验、监管标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与房屋交易相关的社会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在订立合同之前,交易双方,尤其是房屋的买受人或承租人,应事先了解签署、签署和确认交易合同、办理网上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订立合同的一些特殊意见和特殊条款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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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本次修订设定了网上合同不予备案的规定。【/S2/】【/S2/】第一个目的是提醒交易双方存在合同订立后不能备案的可能性,并提交双方观察;二是将预售资金监管与房屋预售合同备案挂钩,保护交易中弱势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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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合并突出了网上签署和备案认购协议的重要性,可以使交易新闻更加公开透明。将现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合并为第十一条,集中表述网上签约和备案的程序规定,便于交易双方理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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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同备案变更和解除的规定细化为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便于交易双方理解和掌握,便于实际操作。将现行《办法》第十五条关于销售信用档案的规定细化为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交易当事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以达到规范交易行为、确保客观公正的市场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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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青岛市新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s2/】

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房屋交易行为,保证新建房屋交易的客观公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维护新建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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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范围内新房屋交易合同的网上签订、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房屋交易合同包括新房屋买卖的认购协议、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新房屋租赁合同、预购新房屋的抵押合同。

本办法所称网上签约备案,是指新建房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就其建设的房屋与他人签订的新建房屋交易合同通过青岛市新建房屋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即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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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新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的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管理工作。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新房屋交易合同的具体交易聘用工作。

第五条交易双方应对网上签订新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注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以安全、规范、方便、高效的方式办理。

第六条申请预售许可证、租赁、抵押等房屋交易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备案机构申请网上客户认证。

第七条对具备交易条件的项目,如房屋预售许可证说明、房地产登记说明等,备案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立即通过服务平台和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发布以下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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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许可证、现售记录说明或首次登记说明;

(二)《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房屋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图、平面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房产表,包括单元(套)总数,以及每个单元(套)的位置、结构和建筑面积;

(四)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

(5)出售或出租的价格。房屋预售的,还应当公布监管银行的消息、预售资金的监管账户和账号,以及房屋的竣工交付日期。

(6)房屋认购协议、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七)销售新闻。销售代理的,还应当公示销售代理的备案说明、备案后的委托销售合同等。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出售(出租)房屋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场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并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备案(申报)。建设单位需要调整房屋销售和租赁价格的,应当先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网上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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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和账号,新闻由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明确。

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房屋认购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由房屋建设单位自行制定,并与买受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必须通过服务平台签署并备案,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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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销售机构备案说明,参照《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网上客户认证时,应当提交委托销售合同,同时办理委托销售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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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设单位在与买受人或承租人签订新的房屋交易合同前,应当向其出示新房屋预售许可证、现售记录或新房屋首次登记说明、新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等。,向买受人或承租人证明房屋状况,并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新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署、签字确认和网上备案的程序、要求和特别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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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新房屋销售,当事人可以先签订新房屋认购协议,再签订新房屋销售合同,或者直接签订新房屋销售合同。先签订新的房屋认购协议的,买卖双方应当在新的房屋认购协议签订后60日内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逾期未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新的房屋认购协议将自动取消,服务平台将恢复显示该物业为“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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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要求购买“可售”状态的新房,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公布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经双方协商,就房屋交易的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二)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并盖章初始合同,然后通过服务平台填写新的房屋交易合同。正式网上合同副本确认无误的,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电子签名)并设置交易合同密码,提交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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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平台自动完成合同的核对,即时生成除本办法第十二条以外的新房交易合同号等备案新闻,并通过服务平台进行反馈。当事人可以通过服务平台打印合同,并根据合同接受。服务平台房源新闻栏显示该房屋“已认购”“已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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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后,服务平台自动将备案合同的短信和交易合同密码发送给买受人或承租人。

(五)备案的新房屋交易合同是办理房屋交易和登记手续的相对有效的凭证。

第十二条服务平台自动识别网上签订新的房屋交易合同的相关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持备案:

(一)该房屋的交易不属于预售许可证、现售记录或首次房地产登记的范围;

(二)房屋已成交,显示“已认购”、“已签署”或设定抵押未被取消;

(三)建设单位名称与预售人业主名称或者首次房地产登记不一致的;

(四)预售新房,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预售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五)合同副本不完善,相关资料录入不全;

(六)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交易的。

第十三条申请房地产登记前,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除当事人和标的物所在地外,需要变更登记合同条款的,可以通过服务平台自行共同办理。

第十四条在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前,交易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备案合同下列文件之一的,应当到备案机构共同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1)减少共同购买者中的共同拥有者人数;

(2)买受人变更名称或增加或减少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中的共有人数量;

(3)买方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输入错误。

办理前款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交易双方签订并确认的房屋交易合同变更申请表;

(二)网上签约新闻需要变更或更正的说明材料;

(三)交易双方的有效身份说明、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说明。

对于资料齐全的,备案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房地产登记前或者房地产登记被注销后,交易双方根据登记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履行;已备案的房屋交易合同没有约定,但符合下列条件,经协商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的,交易双方共同向备案机构申请解除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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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房屋交易合同约定的贷款还清之日起180日内,买受人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而申请解除网上签约备案的,应当提交贷款机构不予批准购房贷款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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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房屋登记为新建房屋过户前,如买受人(含家庭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含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孙子女、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急需资金治疗疾病的,申请解除合同。签字备案,并提交医院的诊断说明、病历和治疗费用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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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前,买受人(含家庭成员)申请解除网上签约留学或定居合同的,应当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说明等材料;

4.备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或其配偶迁出青岛申请解除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应当提交转聘、机构人事关系变更说明、转聘地社保说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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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房屋交付之日起180日内,交易双方因房屋质量原因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并申请解除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应提交房屋质量问题的说明材料;

6.自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之日起至房屋交付后180日内,申请注销所购项目或同一建设单位开发项目的房屋买卖网上签约的,应提交房屋交换协议;

7.交易双方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司法调解,申请解除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及相应的说明材料;

8.一般符合其他特殊情况。

房屋交易合同标的物为非住宅的,根据双方申请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交易双方未达成解除房屋交易合同协议,建设单位或买受人单方面申请解除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不予办理。

房屋交易合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或者解除,明确合同无效或者终止的,交易一方应当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网上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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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申请注销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原始材料:

(一)交易双方签订并确认的房屋交易合同登记注销申请表;

(二)终止或终止履行房屋交易合同的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除外);

(三)符合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注销的说明材料;

(四)交易双方的有效身份说明、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说明。

对于资料齐全的,备案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手续。

【/s2/】第十八条【/S2/】【/S2/】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新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通报批评、信用降级、曝光、在青岛市房地产网上公示等方式解决。,并将解决方案的副本发送给相关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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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新闻资料记录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变更、注销或者其他虚假交易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约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建设单位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功能,记入信用档案并公开披露,同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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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房地产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网上签订和备案新的房屋交易合同以及政策变更和注销的宣传;不得利用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等方式向买方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为买方进行投机或提供虚假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上述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将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公开披露,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及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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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买受人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公开披露买受人的违规行为,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信贷部。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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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汇总网上新房屋交易合同的签订、备案、变更和注销情况,并加强监管。建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作主体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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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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