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缴费不超职工工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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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电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基金全额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缴费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办法》要求,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确定的比例和方式纳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纳入职工个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当期缴费最高不得超过平均金额的5倍。
《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从一开始就约定归职工所有,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职工逐渐归职工所有,职工完全归属的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并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
《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按月、分期或一次性从个人账户中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从个人账户中购买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企业年金,并根据保险合同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继承权。境外(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标题:两部委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缴费不超职工工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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