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老鼠仓”须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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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老鼠仓库”需要一个很重的法规,而且比惩罚内幕交易轻得多的刑事处罚是不合适的。展望刑法的修改,重点是加重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的刑罚,并尽量避免缓刑。
■谈论正义
■我们的记者张伟
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大了“抓老鼠”的力度,但“老鼠仓库”仍层出不穷。要打击“鼠仓”,必须出台“鼠仓”的司法解释,明确量刑标准,加大违法成本。
据中国证监会今年7月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4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发起了99起“鼠仓”违法线索查证案件,向公安机关移交了83起涉嫌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约800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对25名金融资产管理从业人员作出刑事判决,中国证监会已采取措施禁止15名证券从业人员进入证券市场。“鼠仓”犯罪已成为仅次于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比例最高的一类案件。
2009年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180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四款,即“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披露罪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备受关注的马乐“鼠仓”案,遭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议,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案)的判决要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的法定刑的援引,应当参照第一款关于内幕交易和披露内幕信息罪的全部法定刑,即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应当具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以及两个量刑等级。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马乐案的判决澄清了“鼠仓”的量刑不仅仅是“情节严重”的量刑等级。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鼠仓”的量刑仍有争议。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可能成为导致“鼠仓”违法成本低的主要因素之一。相比之下,对内幕交易的量刑标准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超过250万元;期货交易保证金超过150万元人民币;避免损益金额在75万元以上;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比较内幕交易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可以发现一些“老鼠仓库”存在非法交易和高额利润,但量刑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一些“老鼠仓库”卖了数亿元,但被判处两年监禁。
从一些“鼠仓”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法院认为,由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内幕交易和披露内幕信息罪,因此前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应高于后者。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必须明确使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标准,尤其是非法交易或获利金额超过多少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如果量刑标准缺失,对“鼠仓”重罪仍可能从轻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将会大打折扣。
从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对“老鼠仓库”的查处来看,非法交易和非法金额越来越大,动辄上亿元。如果不严厉打击“鼠仓”的嚣张气焰,将会给市场带来严重危害。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的员工。在“鼠仓”的非法道路上“穷追不舍”,不仅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三公”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今年7月,中国证监会表示,将推进“鼠仓”司法解释,明确执法标准。一些市场参与者认为,惩罚“老鼠仓库”需要一个沉重的代码,而且不适合有一个比惩罚内幕交易轻得多的刑事处罚。展望刑法的修改,关键是要加大对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的量刑,并尽量避免缓刑,让违法者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标题:惩治“老鼠仓”须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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