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34个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管控关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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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管理和控制水平,预防和控制事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轨道交通项目风险管理和控制的34个关键节点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关键节点(以下简称“关键节点”)的施工前风险预控措施,提高关键节点的风险管控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了34个关键节点。
据介绍,关键节点是指轨道交通项目启动(恢复)或建设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根据通知,重点节点风险管控应坚持综合识别、重点管控、个人负责、强化实施的原则,重点节点施工前条件验证应作为重点节点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
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规范关键节点风险管控,严格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风险管控。
加强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施工单位等施工各方应高度重视关键节点的风险管控,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不断加强关键节点的施工前条件核查,严格控制施工风险。
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参建单位做好关键节点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对因关键节点风险管理和控制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根据本通知要求,各地可建立健全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关键节点开工前条件核查的标准、程序、内容和组织方式,确保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到位,有效防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
通知明确了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程序和《关键节点分类表》,规定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相关责任人应按以下程序参与关键节点风险管控:
施工单位应根据《关键节点分类表》编制《关键节点识别表》,并报监理单位批准。同时,根据监理公司批准的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施工前应对关键节点的情况进行自检和自评,符合要求的应上报监理公司。
监理单位应对关键节点的施工前情况进行预检查,合格后向施工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标准组织关键节点的施工前条件验证。只有经过验证,才能构建关键节点;如核查不合格,有关单位应根据核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核查。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安全质量部部长马、天津地铁集团副总经理对公告表示赞同。他们一致认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风险与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密切相关,因此对地下工程施工的关键节点进行梳理非常重要。关键节点是双重防范机制的前提,提前对关键节点采取防范措施是控制施工风险的核心。该通知抓住了关键,一针见血,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施工风险管理和控制具有重要意义,是“坚持问题导向,狠抓安全质量管理”的真实体现。
中铁一局天津地铁项目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对施工风险管理和控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以往编制的一般和特殊施工方案缺乏系统性,各项目部门之间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能突出关键节点的控制,但效果不理想。通知明确了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职责、内容、程序和措施,明确了我们的工作思路。(记者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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