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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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的公告
2017年第89号
为提高出入境货物通关效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优化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货物风险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科学运用符合性评价程序对检验检疫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检疫)和检验;评估、验证和资格保证;注册、认证和批准,以及这些的组合。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风险等级和企业的信用等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设定相应的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比例(以下简称“抽取比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检验后,将按照“双随机、一开放”的方式进行批量抽取,具体确定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工作环节:检验验收、文件检查和控制、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动植物隔离检疫、检疫处理、综合评价、签证放行和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和批次比例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充分发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我国电子检验检疫系统(e-ciq)的作用,大力推进从检验检疫受理到签证放行的全过程无纸化,严格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和签证放行工作。同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申请人在办理检验手续时,应当提供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入境货物的收货人出具的资质保证,包括守法承诺、资质保证、质量安全责任、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措施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实施现场和/或实验室检验检疫;在收发货人出具合格保函的基础上,该批未提取的货物在单据审核符合要求后放行。对首次进入中国的货物和需要签发检验检疫证书的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现场和/或实验室检验检疫。需要检疫和检疫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文件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认可和批准、评估、核实、资格保证和其他资格评估程序。
对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有证据表明风险水平提高的货物,以及检验检疫信用为C级或C级以下的托运人或申请人,经风险评估后,可将提取批次比例提高至100%。对于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或风险水平降低的货物,以及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为A级或以上的托运人或报检人,风险评估可将抽样和审批比例降至最低。违反检验检疫相关要求的,按照规定处置;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收发货人和申请人应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严格执法,共同维护质量安全。
国家质检总局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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