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框架下 银行风险处置机制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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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有效的处置机制对存款保险制度至关重要,是存款保险功能有效发挥的保障。所谓风险处置,是指为问题银行制定处置计划和实施处置的一整套流程,包括清算、偿还、资产和负债的转移/出售、建立临时金融机构过桥、减债或债转股等。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赋予存款保险必要的风险处置功能,标志着金融风险处置市场化的开始。条例实施两年多来,各项存款保险工作稳步推进,风险监测、识别和早期纠正工作稳步开展,为最终风险处置奠定了基础。然而,目前我国在风险处置方面还缺乏相关经验,完整的风险处置框架还需要不断构建和完善。
(1)风险处置有初步实施基础,可投入使用/0/室。首先,它具有必要的风险处置功能。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赋予存款保险必要的风险处置功能,为市场化风险处置扫清了障碍。《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第十八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还被保险人的存款;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支付保险保证金;为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担或资金支持,以利于其收购或承担被接管、撤销或申请破产的保险机构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资产和负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定存款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和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低的原则。”
二是风险监控体系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为存款保险的早期修正和风险处置的实施提供了基本保障。风险监控系统可以覆盖所有存款保险机构;监测指标体系设计科学,风险度量标准明确,能够发现风险,度量风险等级。此外,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保险机构,监控内容和频率也不同。为了对风险较高的保险机构进行监控,增加了监控频率,增加了监控内容和针对性,为后续工作措施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第三,个人保险机构的风险迫切需要存款保险来处置,空有风险处置的空间。经过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体系不断完善,多元化的银行体系逐步形成,随之而来的是银行间的竞争日益加剧。此外,随着经济下滑,个别银行的风险逐渐显现,其中一些风险非常严重,已成为当地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应对这类风险迫在眉睫,这就要求存款保险发挥作用,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各种风险。
(2)尚未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虽然存款保险具有风险处置功能,并建立了完善的监控体系,但风险处置所涉及的处置标准、程序和方法等必要制度仍需建立,专业风险处置人员仍需形成和培训。
一是总体风险处置体系尚未建立,处置方法缺乏。需要明确标准流程、处置方法、如何选择和处置与处置相关的干预标准。
第二,实施各种处置措施的一些基本条件不具备。常用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收购与承接、过桥银行、直接还款和操作协助,但各项措施的实施条件并不完全满足。获取和进行处置的方式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流程;过桥银行(收购公司)的处置方法缺乏过桥银行设立的制度方法;采用直接还款方式时,仍缺乏还款方式和流程,无法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还存款;运行中缺乏实施救援模式的具体要求、方法和程序。
第三,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队伍。风险处置是高度专业化的,通常会持续很长时间,因此团队组建和人员培训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设计和制定相关的风险处置体系时,还应选择人员团队,并提前做好相关培训准备。
完善我国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机制的构想
一、完善风险处置的基本制度安排。一是制定并颁布了《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办法和程序》。该制度是存款保险风险处置的基础,明确了风险处置的方式包括收购与承保、过桥银行、直接还款和协助操作。
二是明确风险处置方法的使用标准。每种处置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有风险情况的保险机构的规模、资金缺口、处置成本和风险指标来确定。
第三,完善风险处置流程设计。在存款保险监管的基础上,对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标准的机构实施风险预警,要求其补充资本;对于资本充足率低于2%或资不抵债的机构,将其列为问题银行,约谈其主要领导,发布整改通知,要求其在6个月内改善经营状况;如果问题银行的经营状况在整改期内没有得到改善,存款保险公司将接管或督促有收购意向的单位进行收购和承接。如果被存款保险公司直接接管,问题银行将在接管期间被注资和高级管理层剥离和处置。达到监管指标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拍卖,收回存款保险的资本投资;对于其他保险机构直接收购的,存款保险将补偿承办机构的损失;对于因意外情况继续经营的高风险机构,由于没有能力自救,将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支付,或委托其他保险机构代为支付。
(二)完善实施风险管理的相关依据。一是制定并颁布了《桥梁银行(接管公司)设立及业务管理办法》。设立桥梁银行(接管公司)是应对银行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难以找到承办机构的问题银行,它们可以通过成立桥梁银行(接管公司)进行接管,通过存款保险基金对其进行救助,并处置问题资产。当所有指标符合监管标准时,将进行拍卖,以收回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并降低处置成本。
二是制定并颁布了《存款保险促进企业并购的办法和操作规程》。对于问题银行的风险处置,如果其他有资质的保险机构能够收购或承担问题银行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资产和负债,存款保险应向收购方提供担保、损失分担或财务支持,这就要求在这方面有完善的制度基础和详细的操作程序,保证业务规范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是制定并颁布了《存款保险还款办法及流程》。根据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还存款,这就要求有完善的存款保险报销办法、具体操作程序和相应的制度要求,以确保还款工作能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制定并颁布《存款保险实施操作中的储蓄办法和程序》,明确操作中储蓄的模式、选择标准、实施程序及相关要求。
标题:存款保险框架下 银行风险处置机制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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