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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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关于优化汇总纳税制度的公告)
公告第45号[2017]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缩短通关时间,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并税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海关注册企业均可适用征税方式(不可信企业除外)。汇总纳税企业是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
二、有汇总纳税需求的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地区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办理纳税总担保(以下简称“总担保”),总担保应采用海关依法认可的保函等形式;保函受益人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和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担保范围为担保期内进出口货物企业应缴纳的关税和滞纳金(担保格式见附件);担保金额可根据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回收。
三、当企业选择申报税收征管模式时,报关单使用总担保记录号。
四、无控制检查等海关要求的汇总纳税申报担保金额扣除成功后,海关将放行。
五、汇总纳税申报表采用纸质方式,企业应在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提交纸质申报文件,且在月底前不足10日的,应在月底前提交。
六、企业应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税款缴入国库后,企业的担保金额将自动恢复。
企业未按规定纳税的,海关应当印制海关完税凭证,交付或者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办理保证金税款转移手续或者通知担保机构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七、企业办理汇总纳税时,有其他费用如延期付款,应在货物放行前支付。
八、企业有欠税风险的,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应当暂停对企业的合并纳税申请;风险解除后,由注册地直属海关确认,恢复适用企业合并纳税。
九、担保机构是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较大的资产规模;
(二)海关税款入库没有停滞或延误;
(3)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内按时足额缴纳企业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四)与海关建立保函真实性核查机制。
担保机构不具备资金偿付能力、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或者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属地海关职能部门拒绝接受其担保。
十、企业信用状况已降级为不诚信企业或担保期限届满,经当地海关职能部门确认企业已按期履行纳税义务,并可根据企业或担保机构申请退还原担保。
XI。本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33号公告同时废止。在2017年9月21日之前,海关备案的综合税收一般担保将继续有效。
特此宣布。
附件:一般担保格式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20日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鲁
标题: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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