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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欧盟马铃薯淀粉再征收反补贴税5年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09-23 11:33: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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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5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自2011年9月17日起五年。

商务部:对原产欧盟马铃薯淀粉再征收反补贴税5年

2016年9月14日,针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的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措施终裁调查。2016年12月,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依法确认相关公司更名。

商务部:对原产欧盟马铃薯淀粉再征收反补贴税5年

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贴以及反补贴措施终止后对我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的损害继续存在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对原产欧盟马铃薯淀粉再征收反补贴税5年

第一,复审裁决

调查机构裁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次出现,如果反补贴措施终止,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的损害可能会继续或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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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从2017年9月16日起,将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对原产欧盟马铃薯淀粉再征收反补贴税5年

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公布的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又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淀粉、马铃薯原粉、马铃薯淀粉或马铃薯淀粉等。(英文名:马铃薯?淀粉).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是由马铃薯加工而成的多聚糖分子组成的白色粉末,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分≤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含量)≤0.15%。?

商务部:对原产欧盟马铃薯淀粉再征收反补贴税5年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主要用于中国的食品工业。它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填充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它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肉制品如香肠和火腿肠、冷冻食品、酱、泥、汤类食品、饮料、酱、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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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调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号为11081300。

本次反补贴措施终裁中适用于被调查产品的反补贴税率与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和2016年第72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第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17年9月16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按海关认可的从价完税价格征收,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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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该公告将于2017年9月1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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