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确定在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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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租赁住房
这两个部门已经在包括北京在内的13个城市确定了试点项目
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3个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试点。通过改革试点,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规则得到完善,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支撑。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集体建设用地建房试点方案》,项目用地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用地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要因素,不占用耕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要尊重农民的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民的集体经济实力,以具体项目为出发点,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愿实施和自主经营。
在具体操作方面,要完善试点项目的审批程序。试点城市应梳理项目审批(包括预审、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占用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行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并建立快速审批渠道。完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齐全,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齐全,符合城市住宅规划设计的相关规范。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经营,也可以通过合资或参股方式建设经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的利益,理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平衡项目收益和征地成本的关系。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机制,土地所有者和建设用地使用者、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该计划要求探索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监督机制。集体租赁住房出租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控、引导和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各司其职,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的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同时,应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非本地户籍居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规划强调,除北京和上海外,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汇总本辖区内拟启动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启动试点。2020年底前,省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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