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司法可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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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如果股东滥用权利,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司法机关可以适当干预,纠正公司自治的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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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如果股东滥用权利,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司法机关可以适当干预,纠正公司自治的失灵。
28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几个问题的规定(四),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长期以来,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备受关注。所谓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要求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原则上,是否以及如何分配公司的利润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干预。
因此,今天发布的《解释》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说明具体的分配方案;如果不提交,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但是,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可滥用原则,挤占和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利,严重损害了公司的自主权。
例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取过高的工资,或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产或服务自用或消费,或隐瞒或转移利润等。
因此,《解释》第15条的但书规定,如果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能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司法机关可以适当干预,纠正公司自治的失灵。
据悉,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9月1日生效。(结束)
标题:最高法: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司法可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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