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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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推进权力下放、一体化管理和优化服务改革,决定取消和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申请、延期和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申请延续或变更资质时,无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专业技术职称批准文件;
4.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发票;
5.财务审计报告。
二.简化的应用材料
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申请延续或变更资质时,无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1.股东投资协议;
2.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系统;
3.固定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4.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人事档案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
6.成本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取消和简化后,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申请延续或变更资质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如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无需提供);
4.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5.专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和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6.企业社会保障缴费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盖章的社会保障缴费单(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7.营业收入证明: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发票及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果您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则无需提供)。
四.其他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审查的通知》(建办发[2011]2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的通知》(建办发[2016]200号)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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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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