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发[2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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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法[2015]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住房吸引人才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在建筑标准、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等方面受到限制,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租赁型为主要类型。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和项目建设,并进行监督和考核。
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的总体规划、建设、布局、使用管理、组织实施。
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布局。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安排租赁人才公寓的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的资金。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的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人才公寓工程的施工手续,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规划和选址,审批规划方案,编制人才公寓空的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的租赁价格和销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政府资金租赁人才公寓的行政性收费和优惠政策。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监督租赁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各单位在人才公寓建设中的履职情况,并接受相关报告。
政府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人才公寓的建设和分配。城管、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人才公寓建设应当坚持“市级组织、区(市)负责、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纳入城市重点工程,促进住宅建设和提高。
第六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公室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人才引进规划和科技孵化器建设,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制定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区(市)和功能区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
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公室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科技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计划,在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并确保每年6月底前开工。
第七条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人才需求,结合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人才公寓空的布局规划。
人才公寓的规划和建设应与科技孵化器的布局和人才结构相匹配。人才公寓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与科技孵化器和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整合,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配套和管理。
人才公寓的布局应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同时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民的交通和子女入学问题。
第八条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用以下模式:
(一)区(市)、功能区组织建设。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负责本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主体,负责本辖区人才公寓建设。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所属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投资建设人才公寓。集中建设租赁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市、区(市)和功能区国有投资公司(机构)为建设主体。
(二)用人单位自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才就业规模大或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建设自己的人才公寓。其中,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人才公寓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认定为建设主体,并参照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1。用人单位使用自有国有建设用地建造人才公寓;
2.在企业集中的园区和孵化器集中的功能区,园区或功能区将划定人才公寓集中建设用地;
3.对于就业规模较大或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可以提供土地,用人单位将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三)按比例施工。根据科技孵化器项目的规模,园区配备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建成人才公寓。
(4)市场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采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人才公寓项目。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房、改造部分现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重建现有住房来增加人才公寓的数量。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也可以通过实施商品住房定向供应和根据人才水平发放住房补贴来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第九条人才公寓以下列方式提供土地:
(一)租赁人才公寓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并采用划拨方式进行土地供应。
(2)产权式人才公寓是指限价商品住房政策,采用定价、供应对象、建设标准和邢弢面积等方法,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人才公寓,原用地性质可保持不变。
第十条原则上只出租而不出售(使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除外)的出租人才公寓,主要由市、区(市)、功能区财政投资建设;市场化建设的人才公寓由建设主体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主要由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前,产权人才公寓的销售价格,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照同一地区商品房价格至少下降20%的比例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房屋的楼层、朝向、质量、位置等因素,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确定单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但整个项目的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限购面积按各级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同一地区商品房价格购买。超出限定价格出售的部分面积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人才公寓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按不高于同一区域住房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租赁人才公寓应当妥善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租赁需求。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新增人才公寓用地应当单独规划,并尽可能保证;集中建设的租赁人才公寓可按20%左右的比例配以商业网点和其他营业用房出租和出售,营业收入可用于弥补配以商业和其他营业用房的建设和运营成本所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并可根据项目资金余额给予适当补贴。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人才公寓,原出让土地使用权者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市、区(市)和功能区可结合缴费资金给予财政补贴支持。
第十五条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规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和房产税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规划的租赁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政府可给予贷款2%的贴息。
第四章分销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青岛蔡颖211计划要求的引进型人才、符合要求的创新型人才、投资型企业家和创业者,他们在青岛没有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不同等级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见附件)。推进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住房补贴和人才公寓免租金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人才公寓的配置应遵循“高端优先、属地管理、渐进解决”的原则,综合考虑人才水平、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人才、企业家和决策者可以根据“就近安排、满足急需”的原则优先分配租金,并可以在租金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对于高端人才,结合其生活需求,也可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对于其他人才来说,过渡性居住需求主要通过提供租赁人才公寓来解决。
第二十条区(市)和功能区培养的人才公寓主要面向区(市)和功能区引进的人才,以及辖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含常驻中央和省级单位)各类人才。市财政投资培养的部分人才公寓集中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有办公地址的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以及中央和省政府驻青海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不能解决住房问题的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高端人才。
第二十一条市级人才公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住房和人才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市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实施分配。分配程序是:
(一)申请注册。符合人才公寓租赁范围和条件的申请人应持所需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审批。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7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资格考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分和排序过程,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排序资格。
(4)分数排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对所有申请人进行综合排名。分数的排序是根据申请人的高层次人才的优先顺序,从高层次人才到低层次人才依次排序,相同的等级由高分数到低分数确定;如果分数相同,通过摇动数字来确定顺序。排序后,根据房屋和申请人的排序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最终入围者。
(5)发行前的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网站上公布入围候选人和排名结果,为期7天,然后无异议分发。
(6)开放式选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土资源和住房管理部组织公房评选,入围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依次签署和选择房号一次。
(七)签字备案。对于租赁人才公寓的分配,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和租金分摊对象签订三方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对于产权式人才公寓的分配,安置对象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并提供相关材料。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将签约情况反馈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区(市)、功能区筹集人才公寓,由区(市)、功能区根据住房和引进人才需求,制定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分配;分配方案和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租赁人才公寓,按照本单位规定优先安排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分发通过后组织实施;分配结果报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区(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项目所在地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引进人才较多的单位可根据其对人才公寓的需求,指定部分房屋定向供应,需求单位将按有关规定组织员工的租金分配。分配结果报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区(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才公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参加申请的已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
(三)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状况证明;
(四)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关部门确认的资格等相关文件;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项目合作中的高层次人才除外);
(七)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奖励和能力表现材料;
(八)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要提供申请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文件;
(九)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租赁人才公寓应根据承租人意愿签订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租赁对象应限期腾空房屋。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重新批准的价格支付租金。
第五章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产权人才公寓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面积、购买价格、挂牌交易方式等内容。房地产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需要上市交易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政府在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购买时交易价格与限定价格之差的50%支付土地收益和其他价格。超过10年的上市和交易,没有必要支付土地增值和其他好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地区及周边配套地区定向建设或经销的产权式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应当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进行定向出售,其他产权式人才公寓出售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财政直接投资建设出租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卖,周转不灵。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建设出租人才公寓,其土地用途为住宅,可以出租和出售,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出租期限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租赁期限到期后,可以继续租赁或按批准的价格出售。销售价格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在综合考虑建筑和财务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出售土地用途为住宅的租赁人才公寓,应在租赁期满前一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所售人才公寓自购买者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如需上市交易,将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造的人才公寓,以单套公寓形式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第二十九条产权属于政府租赁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门用于偿还人才公寓的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和管理,并支付住房空物业管理和物业费补贴。企业和其他单位产权租赁公寓的租金收入由产权所有者自行安排。
第三十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装修房屋,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人才公寓租户应按合同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发包人应与运营单位合作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款系统。
第三十二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缴纳水、电、暖、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人才公寓项目,由房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与运营单位(机构)签订不超过5年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建设和集资租赁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所有者经营或委托专业机构经营。
第三十四条租赁人才公寓的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要对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或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房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房屋维修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护、保养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质量检查评估制度,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检查评估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情况。评估结果作为分配委托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评估结果不达标的经营单位(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物业人才公寓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购房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从事住宅用途以外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间,购买人购买的人才公寓应当按原价收回。
第三十八条产权式人才公寓,购买人在5年内迁出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已分配的房屋。
(一)人事关系调离青岛或不在青岛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有限的区域内购买房屋;
(三)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毁坏或者装修承租人的房屋,拒绝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人才公寓6个月以上,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才公寓的退出管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公室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的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情况。
第六章问责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欺骗手段取得经销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人才公寓,并在5年内取消其重新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商品房和人才公寓住房的配套事宜继续执行青法正[2014]21号文件。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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