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优化用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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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立民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扩大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办法》中了解到,自今年12月1日起,中国已将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扩大到九个省(区、市),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和宁夏。试点省份的最低平均税额为每立方米地表水0.1至1.6元,每立方米地下水0.2至4元。
事实上,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率先实施了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成效显著。这次扩大试点范围的意义是什么?对此,专家表示,从增加税收的角度来看,扩大水资源“费改税”的试点范围意义不大,但税收的调节作用可以推动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而促进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升级,最终实现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
水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我国政府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试点可以说是保护水资源的有力措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王表示,自试点在河北省实施以来,2016年总用水量同比下降2.8%,地下水消耗量同比下降6.6%;全省100多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已由抽取地下水转为使用地表水;在一些地区,高尔夫球场、洗车等特殊行业的月平均用水量比改革前下降了30%以上。
可见,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扩大试点范围符合我国的政策布局。
“河北省率先实施了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一年来,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有序,实现了预期目标,具备了扩大改革试点的基础和条件。”王对说道。
据悉,试点项目扩大的9个省(区、市)水资源水平不同,取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实行定量征税,征税对象为河流、湖泊(含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纳税人是直接获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但有六种情况可能不缴纳资源税,包括少量家庭生活用水、零星散养和圈养畜禽饮水。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水资源税的调控作用,根据河北省试点政策,根据取水的不同性质实行差别税,地下水税高于地表水税,超采区地下水税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地下水税提高1-4倍;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1-3倍;对特殊行业征收高额税收;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工程用水,实行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税司司长蔡指出,开征水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不是增加财政收入。去年,这九个地方的水资源费收入为133亿元,税收意义不大,但却具有重大的生态和绿色意义。扩大水资源税费试点的目的是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推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
“在利用税收杠杆增加水成本之后,企业自然会调整其生产行为,促进水资源保护。”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扩大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不仅有助于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而且有助于增强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节约用水的意识和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此外,从《办法》中可以看出,这一扩大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项目将遵循税费转换的四项原则,重点是监管、适度授权和分步推进。一方面,对于地下水超采、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地区,必须对企业和特殊行业用水征收高税收;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用水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工程用水超过规定限额的,实行低税率。
众所周知,我国农业生产用水量很大,约占全社会用水量的60%。中国农业生产用水的大量使用和洪水灌溉的普遍存在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扩大水资源税试点项目延续了现行的水资源费政策,即不在规定范围内对农业生产用水征税,对超过规定范围的农业生产用水征税很低。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李长安表示,《办法》考虑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节约用水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灌溉方式的转变,培养农民的节水意识。也就是说,水资源税是通过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和相关的减免税政策,在不影响社会基本、正常、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
标题: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优化用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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