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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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电记者从财政部网站了解到,为规范转移支付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向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并于9月6日发布。以下是附件。
中央政府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政府设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支持转移支付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限制发展的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和国家禁止发展区,京津冀协调发展、“两屏三带”和海南国际旅游岛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重点生态县。
(二)国家生态文明试点区、国家公园体系试点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区。
(三)生态游侠区建立卡的选择。
中央政府根据绩效考核动态调整转移支付范围。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a)公平、公开和透明。公式化分配选择客观因素,公开转移支付方式和分配结果。
(二)分类,突出重点。根据生态类型、财政水平、贫困程度等因素,转移支付对象的补贴按不同等级进行分类,体现差异性,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从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中测算,并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具体计算公式:
省内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金额=重点补助+禁止发展补助+引导补助+生态游侠补助+奖罚资金
(1)重点补助:目标为重点生态县,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计算。其中,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是指平衡转移支付计算方法,结合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财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生态环境保护的减幅和增幅作为转移支付计算的重要因素,补贴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生态保护区面积、有限产业发展对财政资源和贫困的影响来计算。
(2)禁止开发补贴:对象为禁止开发区域。根据各省禁止发展区的面积和数量,倾向于两类禁止发展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
(3)引导性补贴:目标是国家生态文明试点区、国家公园体系试点区等试点示范区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区,补贴实行分类实施。
(4)生态护林员补贴:对象是建立档案和建立卡片的人员被选为生态护林员的区域。根据森林管护和扶贫的需要,以及选聘当地建档建卡人员担任生态护林员的情况,中央政府安排生态护林员补贴。
(五)奖罚资金:对象为重点生态县,根据考核评价实施奖罚,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于生态环境质量差、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工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不力、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转移支付资金。
当计算出的转移支付金额低于上一年度时,中央财政按上一年度的金额发放。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资金配置,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各项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确定的转移支付范围,划拨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中央政府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额度。
第六条享受转移支付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民生,增加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形象工程建设和楼堂馆所等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资金绩效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财政2016年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6]117号)同时废止。
标题:财政部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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