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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09-08 18:00: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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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2017]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2017年7月3日

中小企业国家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群众性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服务资源集聚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以大众创业和创新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的服务平台,具有管理规范、绩效突出、信誉高、服务覆盖面广和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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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给予优先支持,支持技术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六条示范平台在某一方面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特殊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的特点。

第七条信息服务职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和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职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和测试、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信息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和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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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创业服务的功能。为3年内成立的企业家和小企业提供创业咨询、项目规划、政府机构、创业场所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职能。提供管理、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方面的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的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投融资推广对接、信用征集和评估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示范平台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经营两年以上,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良好,运作规范,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基于互联网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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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卓越的服务表现。每年服务150多家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超过80%;近两年来,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地区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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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和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并聚集5个以上的服务组织。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证或国家部委和国家行业协会的相关认证。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应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成本服务应不低于服务总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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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健全的管理队伍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应当诚实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管理水平;从事服务中小企业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比例占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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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服务平台,上述条件(1)、(2)、(3)、(6)可以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演示平台应至少满足以下功能要求之一:

(a)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形成一个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式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和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超过150家;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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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拥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如有条件,应开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2008年,开展技术谈判、产品测试和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广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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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咨询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和创业服务热线;开展相关政府机构服务;2008年,开展商务项目谈判和推广活动8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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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备网上和网下培训能力,具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估机制,每年培训2000人以上。

(5)融资服务。2008年,组织了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融资代理等10余项服务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共融资8亿多元;或为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金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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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应用示范平台应在创新服务模式、汇聚创新资源、促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准确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化动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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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推荐示范平台的运行、服务绩效和满意度进行评估,填写《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附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或者包含服务收支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四)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地产许可证、租赁合同);

(5)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摘要等)。)进行相关服务;

(六)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和国家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资质(资格)、网站备案、许可等证书(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合格示范平台“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条示范平台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申报工作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库,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二条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公益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向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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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在当年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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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服务满意度,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报告和检查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平台将被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中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2012]197号),同时废止。认证复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用报告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雷丽娜

标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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