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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养老保险可以互相转移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07-20 00:16: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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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青岛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处理办法》的政策解释中了解到,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但相反,保险关系不能转换。如果重复付款,将按月进行比较,重复付款部分将退还给被保险人。[政策解读]

青岛养老保险可以互相转移

不愿转移给居民的可以延期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按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不愿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延期缴费后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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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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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金年限不能转换

参保人员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转换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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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和集体补贴)全部转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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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过程]

养老保险转移分三步走

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为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办理转移手续;此后,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将相互联系办理转移手续;最后,转移手续完成后,市保险代理机构将通知被保险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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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将职工养老金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居民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申请转移,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办理转移手续;此后,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征收地的居民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相互联系,办理转移手续;最后,转移手续完成后,住宅保险机构将通知被保险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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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办理转账要求“三个15天”

经办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转移接续手续时,有时间要求,具体为“三个十五日”: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确保参保人员养老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收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接续函》。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手续。

青岛养老保险可以互相转移

经办机构在办理相关信息查询录入和资金划转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相关划转和衔接手续,并通知被保险人完成。在两种保险转移的衔接过程中,“三个十五天”的时间要求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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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付款]

重复付款按月进行比较

在养老保险的存款中,重复支付并不少见。记者昨天采访了市人民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如果参保人在同一年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地社保机构负责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期间按以下程序偿还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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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信息输入信息系统后,信息系统会自动比较信息并确定重复付款期限。重复期是指每年重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月数。各区市社保机构将重复缴费月数录入信息系统,确定重复缴费退款金额。重复支付还款金额的计算方法:年度重复支付还款金额=(年度个人支付本金+年度集体补贴本金)/12×重复支付月;还款总额=每年重复付款的还款总额。各区市社保机构将退还重复缴费金额并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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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收款]

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必须退还

参保人在我市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城乡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区、市级居民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金额,并通知参保人退还。参保人员返回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下同)将返还给本人。

青岛养老保险可以互相转移

被保险人不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区(市)居民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扣除后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扣收的,区(市)住房保险经办机构应向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市住房保险经办机构发出《重复养老保险待遇扣收协助通知书》,由市住房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扣收。 并将扣除的金额全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所在区(市)住房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发送《重复养老保险待遇扣除协助回执》。

标题:青岛养老保险可以互相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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