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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建立结算点制度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07-15 03:26: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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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盏镇农民工博物馆负责人正在为展览整理暂住证。

浙江省台州市上盘边防派出所民警将把浙江居住证交给申请人。

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有与当地登记人口相同的权利,包括免费义务教育、平等就业等,并可以逐步享有与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支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随其一起参加高中入学考试和大学入学考试的儿童的资格相同的权利。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建立结算点制度

[居住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稳定就业、稳定居住和连续学习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居住证。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建立结算点制度

2.关于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和各种便利,与其居住地的当地登记人口同等。

3.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登记人口同等的权利和便利。

4.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定居条件的。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根据《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城市设定定居条件的标准。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建立结算点制度

[居住证管理细则]

1、根据管理办法,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居住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缴纳证件费。

2.工作人员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依法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规者将被罚款200元。例如,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居住证;非法没收他人的居留证。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冒用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标题:《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建立结算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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