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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初二男生强暴12岁小男孩 男男性行为令人乍舌-青岛信息网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1-01-28 13:50:24阅读:

本篇文章2840字,读完约7分钟

男孩被强奸的法律经常不能处罚和赔偿

12岁的小学生小勇(化名)一个人经过小巷时,被初中2年级的小木(化名)抢劫了30元。 更意外的是,这位初二学生强奸了小学生。 日前,厦门某区法院在“抢劫罪”一审中判处徒刑3年,而且给予5年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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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男人对男人强迫性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定罪,一直是我国法律的漏洞,盲点。 因此,法官也不容易以强奸罪惩罚这种罪犯。 对此,网民表示:“如果犯罪者强奸受害者也没有强盗,该怎么办? 难道你在逍遥法外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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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导报记者的调查,近年来,男性被同性强奸的例子很少,但事件很厉害。 而且很多解决结果是“治不好罪,赔不了钱,甚至赔不了钱”。

中学生强奸小学生

去年3月26日下午,湖里的一个初二学生小木和同一个网友“猫哥”一起去网上后,发现没有钱开车回家。 怎么办呢?两人一拍即合,来到塘边社旁边的小巷,正好放学回家的小学生小勇经过这里,两人停下小勇,准备抢劫,但被抵抗后,他们给小勇一巴掌,然后小勇没钱。 两个人没有放弃,推着小勇带小勇去小勇的临时住宅。 正好小勇的家人不在,他们俩在厨房里拿着菜刀撬开房间的抽屉,搜索了3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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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勇以为事件到此结束,但拿到钱后,小木又把小勇趴在床上,发生了强奸小勇的场面。 但是因为润滑不够,这时小木去厨房找炒菜用的食用油,往生殖器上滴几滴“润滑”,继续猥亵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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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时,“猫哥哥”在旁边翻箱子找钱。 几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逮捕了小树。

经过协商,小木的家人向小勇赔偿了2万元,对方表示同意,要求法院轻判。 到目前为止,小木的父母对儿子的管教很严格,但后来,小木背着父母经常去黑色的网吧,对网吧的电脑淫秽视频“上瘾”。 老实说,小木的“性侵犯”小勇,完全模仿了淫秽录像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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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木犯罪时未满18岁,认罪态度很好。 因为这个一审法院宣布缓刑。

漏洞“鸡奸”不会被判刑吗?

男人对男人强制性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定罪,一直是我国法律的漏洞、盲点。 现行的《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迫女性与性关系的行为,因此强奸的主体必须是女性。 因此,根据现在的《刑法》,这类事件不能以强奸罪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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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的林敏辉律师说,罪刑法规定的大体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是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不受惩罚的。 这意味着,即使男性受害者一旦受到侵害,也不能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只能得到一点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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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敏辉说,对于“鸡奸”的行为,不能以强奸罪对行为者进行刑事上的处罚,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这样的事件,只能以其他名义轻判有罪。 这样的结果是,这种行为的罪与社会危害性、惩罚不成比例,不能达到制裁和抑制这种行为的目的,不能比较有效地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他建议尽快编纂“强奸罪”,解除罪受害者对人性的限制,强行将与同性的性关系归于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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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对海外男性权利的立法保护比较健全,如德国规定强制同性和性关系归于强奸罪。 日本、瑞士法律进一步规定采用暴力、胁迫猥亵13岁以上的男女,构成强制猥亵罪,包括对男性公民的“鸡奸”等侵害性权利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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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担心随着社会的日益包容同性恋者会更多地浮出水面。 如果不能明确定义“性”犯罪,有什么能限制这样巨大的群体强奸的“性”冲动呢? 而且,这种强奸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强奸一样,传递性病、艾滋病、甚至乙型肝炎等疾病,同性恋者容易感染这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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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质疑

受害者被强奸没有轻伤怎么办? 基于现在这样的法律逻辑,如果有人控制不了自己的性欲,不想被法律处罚,最安全的方法就是强奸男人。 如果这些人发泄了自己的兽欲,没有让对方受伤,他们可以为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市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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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男人也是强奸,受害者是男孩或男人,因此不要追究实施强奸者的违法行为。 否则,伤害市民的行为会增加。 在强奸罪中,不能把男人排除在受害者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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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男女平等,就应该赋予男性同样的性保护权,从现在国际性学研究的权威观点来看,2%到4%的男性有同性倾向这一事实承认他们的存在,给予他们必要的权利,男性也需要“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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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

不改正《刑法》案件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对于这个问题,《刑法》不变,事件不断。 因此,我认为应该增加“侮辱孩子”等处罚。

强制猥亵、女性侮辱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如果行为者猥亵的是不满14岁的孩子,可以认定为猥亵的孩子罪,但如果行为者强制侮辱的是14岁以下的孩子,就会产生定性的困难,无法进行刑法限制。 不得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罪名解决,也不得以猥亵儿童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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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出于行为者刺激或满足性欲的意图,如果在公开的状态下强制侮辱年轻女性和男孩,则解决将非常困难。 应该说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疏忽。 因此,如果在立法中增加“侮辱孩子”的规定,上述问题就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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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也可能成为猥亵和侮辱的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不排除强制保护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免受猥亵和侮辱的权利。 因此,应该把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女性罪对象的“女性”的撰写改为“他人”,相应地明确罪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这样,在立法中加入少量撰文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实践的诉求,长期游离于刑法中的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强制猥亵不受侮辱的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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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男孩迫在眉睫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巨东红:现在我们在强奸罪的认定上,过于强调性别差异,保护的群体是女性。 其实男性的性安全也应该受到保护,特别是未成年男性的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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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强奸男性幼子这几年发生在一些城市和乡村,甚至有些人也有这种毛病。 有些人把法律的漏洞挖得很清楚。 因为他们的违法价格比较低。 被强奸的男孩身心上并不比女性受害少,但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很多受害者会忍耐,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使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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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学术界也讨论过这个问题,但国家立法尚未受到重视,我们不能依法惩治这些行为的不当者,只能找到有点缘分的、适用的罪名,这实际上允许对男性的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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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近年来,发生了一些男性强奸男性的事件:

1.2007年12月15日晚,河南郑州,16岁少年想成为艺人,被一名自称“北京某艺学校招生老师”的男人欺骗强奸,男孩父母哭喊。

2.2009年3月18日凌晨,河北石家庄,两名男子先强奸后,强奸兼职后,警察只能逮捕嫌疑犯比较强盗环节,但“强奸”事实因“刑法”没有相关表现而无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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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9年8年22日,广东东莞,男警长劫持并强奸了一名12岁男孩,让男孩裸照。

4.2009年12月19日,山西太原、18岁的外来打工伙伴被男性醉酒强奸。 因为法律帮助不了他,他召集朋友打强奸自己的人,实施抢劫逃走了。

5.2010年10月24日凌晨1点,广东深圳、饮酒后的男保安强奸了该卧室的男同事,诉诸派出所,无法立案,两人私下处理。

6.2010年5月9日深夜,42岁的男性保安强奸了保安宿舍的18岁男性同事,最终被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徒刑1年。 (记者陈捷陈洋钦曾毓慧/文刘奎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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