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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最新:《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将自然生态空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11-27 10:23: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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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青岛信息网房地产3月6日【/s2/】为进一步规范青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为,系统、全球推进青岛海绵城市建设,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青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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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区(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确定完成就业机制。根据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系统实施计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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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家土地空房规划。各级各部门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生态保护、水资源、河湖、绿地系统、功能区划、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专业规划。,并将自然生态空空间格局视为城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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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s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纳入土地配置、出让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海绵城市专项评审应同步进行,确定海绵城市的要求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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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生态文明实习,加快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7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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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七区三市),海绵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入手,综合运用“渗透、滞止、储存、净化、利用、排水”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物、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水的吸收、储存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减少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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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系统规划、蓝绿一体、蓄排水统筹、水城一体、人水和谐、政府反复领导、社会参与、规划引导、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的总体原则,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系,增强城市抵御能力(防灾减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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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市政府成立青岛海绵城及地下公用隧道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海绵城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批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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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承担海绵城市和地下公用隧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起草海绵城市规划方案、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方案、初步设计审批等方面,落实海绵城市管控要求。指导各区(市)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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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空土地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技术要求;负责协调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划定河流蓝线和城市绿线。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项目规划建设方案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和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划拨和出让条件,“两证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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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市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负责海绵城市管理控制要求在排污许可证发放和雨水、污水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备案管理中的落实。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排水、防洪、防涝、节水等专业规划。负责组织内涝风险点的调查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江湖长效管理机制,监督落实水环境(黑臭水体)和水生态(生态岸线)治理要求。负责实施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中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监督、验收备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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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市快速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审批权限(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计划、初步设计审批等方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指导各区(市)快速发展改革部门落实相关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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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协调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做好市级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和林业部门负责实施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中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地建设)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验收和备案。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监督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实施;负责划定水功能区,监督水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市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交通、城管、卫生、大数据、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区(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确定完成就业机制。根据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系统实施计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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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设立引诱、奖励和补贴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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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园林、林业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编制青岛海绵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应当根据规划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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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s2/各级各部门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生态保护、水资源、河湖、绿地系统、功能区划、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专业规划。,并将自然生态空空间格局视为城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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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区(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的年径流控制率等技术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排水分区实施。

第十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指标纳入土地划拨和出让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海绵城市专项评审应同步进行,确定海绵城市的要求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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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明确规划指标的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条款和自评表,确定工程措施和规模,判断实施效果,承诺满足海绵城市明确规划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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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年径流控制率不得降低。因规划、地质等客观条件影响,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辖区海绵城市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以在保证项目所在排水分区年径流控制率不降低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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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在土地出让、划拨或“两证一书”审批过程中未确定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的项目,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项目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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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需要办理“两证一书”的建设项目,由项目部、建设单位征求海绵城市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相关建设要求和指标。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进行编制,项目审批部门应在项目审批中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海绵城市专章应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和规模。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时,应根据土地出让和划拨条件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和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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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海绵城市的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初步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的专题文章和自评表,确定工程措施和规模,判断实施效果,承诺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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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中,海绵城市专项审查应当同时进行,海绵城市审查意见应当在批复和审查意见中确定。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予颁发施工图审查证书。施工图审查环节未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或者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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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涉及的海绵城副本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再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七条各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海绵城市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

第三章施工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投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雨水年径流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蓄存能力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2)雨污分流,有效控制径流污染,消除城区黑臭水体;

(3)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高,城市内涝点基本消除;

(4)天然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损水生生态系统得到修复,热岛效应得到缓解;

(5)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备海绵城市设施,并根据降雨优势、地形坡度、土地利用类型、开发强度、土壤渗透性和经济承载力等,选择“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1)建筑和居住区建设应因地制宜地采用雨水花园和下沉,加强雨水储存、收集和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和社区的雨水储存和滞蓄能力。旧社区改造要统筹滞水、雨水和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填补排水设施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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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和广场建设应改变雨水快速直接排放的方式,做好竖向设计,增强道路绿化带的雨水吸收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和广场采用透水铺装,加强道路和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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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园绿地建设应采取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区、雨水池、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绿地的城市海绵功能,吸收自身雨水,为周边地区滞水提供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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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要统筹协调,整体提高防洪排涝能力,改造消除城市内涝多发点,实行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应与雨水渗透、储存和净化设施连接,以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通过岸线净化,沿海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控制渗漏和污水外溢;(5)在城市河流、湖泊、湿地等水体的整治中,应注重水系生态岸线的保护和恢复,采用生态护岸,防止“截直”和过度“硬化渠化”。通过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水体的自净和自我修复功能,改善水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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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一)投资不足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二)文物和风貌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军事建筑等特殊工程;

(3)不涉及室外和地面工程的旧楼改造、改造、加固、加层、安装电梯。

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管理、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并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相关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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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建设总体规划,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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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海绵城市关联验收技术导则》进行海绵城市文案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海绵城市的实施纳入规划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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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修复或者重建。

第四章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海绵城市设施中的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管理单位或者现场管理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按照合同进行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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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细则。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安全运行。鼓励采用市场化模式和新闻化手段进行运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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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区(市)政府和水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雨水排放通道、易涝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预警系统,并制定应急措施。加强海绵城市设施和配套监测设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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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评估和激励

第三十八条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绵城市评价办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定期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进行评价。第三十九条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绵城市新闻平台的开发建设,对海绵城市规划、项目库、建设进度、设施监控等进行综合管理。区(市)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监测体系,并组织实施相关监测。生态环境、水务管理、大数据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涉水新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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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各级海绵城市建设部门要利用各种玩法,宣传、引诱、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知识,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深入人心;对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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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将纳入绿色城市和绿色建筑推荐评选的重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加强海绵设施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本土化海绵城市建设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创新研究,宣传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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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对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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