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最新:下月1日起执行 青岛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结果将分为六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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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信息网房地产7月28日(记者于浩源)今天,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通知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管理,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公司和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表现的日常评估统计。其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公司和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表现进行管理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统计汇总。
【/s2/】信用评估文件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工程业绩、成果质量、招投标、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资支付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消息以及建筑市场各方的“黑名单”文件。
【/s2/】信用评估采用量化评分法。信用评估基本分为100分。信用评估实行动态评分和年度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建筑市场各方的市场行为和表现,立即或分阶段加减分;每年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估结果。信用评估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s2/】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谁罚谁纳入”的原则,将具有以下情况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s2/】
【/s2/】根据通知,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比较有效期为2025年7月31日。
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估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的信用评估。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检、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评估“公平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
第四条青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管理,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公司和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表现的日常评估统计。其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公司和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表现进行管理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统计汇总。
第二章信用评估副本及方法
【/s2/】第五条信用评估复印件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工程业绩、成果质量、招投标、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资支付等建筑市场各方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消息及“黑名单”。
【/s2/】第六条信用评估采用量化评分法。信用评估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各方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加减分。
【/s2/】第七条信用评估实行动态评分和年度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建筑市场各方的市场行为和表现,立即或分阶段加减分;每年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估结果。
【/s2/】信用评估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信用评估等级分类标准为:【/s2/】
【/S2/】AAA级:信用评估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含);
【/S2/】aa级:信用评估结果在本资格(专业)类A级数量中排名前10%-30%(含);
A级:100分以上的;
B级:80 -100分(含);
C级:60分(含)-80分;
【/S2/】D级:得分在60分以下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八条信用新闻应根据以下文件进行明确:
(一)有关部门认可的决策文件;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决策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者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核实的文件。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新颁布的建筑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信用评估标准。
第十条建筑市场良好行为的消息,自文件发生或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完成,并进入信用评估系统,逾期不予认定。
第三章信用评估结果的采纳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年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评优评先共享挂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十二条信用评估等级为甲级及以上的,在110分基础上每超过10分(不含10分)的,第二年参加工程招标时加0.3分,优先评标。
第十三条信用评估等级为丙级,企业广告主要负责人和合格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明年6月底前投标时,建议投标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作为工程服务公司,建议施工单位在明年6月底之前不要委托相关业务;是外企,会告知在建设部注册的公司的相关情况。
信用评估等级为D级,企业广告主要负责人和合格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在下一年度投标时,建议投标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作为工程服务公司,建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不要再委托相关业务;是外企,会告知在建设部注册的公司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具备多项资质的,需要根据资质类别的不同参与信用评估。根据采用的资质类别承担项目产生的评估结果仅适用于相应资质的信用评估等级和投标加减分。
第四章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纳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
(一)使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今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上访,或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超过50人;
(五)粉尘治理不到位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后,认定该项目拖欠工程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
第十六条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自被纳入之日起1年。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在管理期内不再发生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需要由原上市部门从“黑名单”中移除。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依法限制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等环节,不得将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评价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年度信用评估等级中直接评为D级。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的“黑名单”告知相关部门,并实行联合处罚。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评估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信用新闻的安全管理,确保信用新闻的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维护信用评估体系,确保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程序规范采用《青岛市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扣分办法》,扣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纳入信用评估体系。
第二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对信用新闻及其变化、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信用新闻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从业人员应当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未按标准审核好的行为新闻和记录坏的行为新闻,提交虚假信用新闻,故意隐瞒信用新闻和篡改信用评估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估管理从业人员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的补充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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