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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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对本办法的相关信息进行解释。
问:企业年金的建立对企业及其员工有什么影响?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员工的薪酬体系,展示企业的良好文化,增强人才的吸引力,稳定员工队伍。员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增加养老金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企业年金办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及其员工。需要说明的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覆盖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人员。《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因此,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问: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是什么?
答:企业年金全额积累,为参加企业年金的每个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组成,分别记录企业缴费中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入纳入企业年金基金。
问: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企业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企业和员工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建立企业年金,然后制定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则。企业年金计划备案后,企业和职工(统称受托人)应选择企业年金的受托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人或企业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应代表受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人管理合同。受托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后,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相互配合,共同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合法合规运营、保值增值。
问:企业年金计划应该包括什么?它能被改变或终止吗?
答:企业年金计划应包括参与者、资金筹集和分配的比例和方式、账户管理、权益归属、资金管理、支付和支付方式、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际上,企业确实需要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根据本办法,企业和职工可以根据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计划。企业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计划无法执行,且企业年金计划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当终止。企业年金计划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计划备案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60号)执行。
问: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和筹资规模是如何确定的?
答: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支付。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缴费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费用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问:企业年金的贡献是如何分配的?
答:企业缴费应按企业年金计划确定的比例和方式计入企业年金员工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计入我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根据员工的不同职位、职责和贡献,企业贡献的分配存在一定差异,反映了企业年金的激励效果;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公平,控制差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当期缴费最高不得超过平均金额的5倍。
问:企业能停止付费吗?有恢复付款和偿还的条款吗?
答:《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经营亏损、重组和合并时,经与员工协商后可以暂停支付。在无法继续支付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员工恢复支付,在暂停支付时可以根据企业和企业年金计划的实际情况进行偿还。付款期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暂停的期限和金额。该规定不仅符合企业年金的实际运作,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的灵活性,尊重和照顾了企业市场的主体地位,而且有助于企业和员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合理偿还停发的款项,能够更好地维护员工的企业年金权益。
问:企业年金权利的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实践中,企业年金计划一般在员工个人账户中设定归属规则,但有些企业年金计划设定的归属规则不合理,不利于保护员工权益。《办法》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可以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从一开始就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规定随着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职工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不超过8年,并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
问:如何转移员工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
答:为保护农民工的企业年金权益,在完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规定的基础上,《办法》增加了企业年金转移接续规定。即员工变更工作单位时,如果新用工单位已经建立了企业(职业)年金,原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权利应转移到新用工单位的企业(职业)年金;如果新用工单位未建立企业(职业)年金,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临时管理,或由法人托管机构发起的集体计划设置的预留账户可临时管理。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后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方式。
问: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答:《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国外定居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是一项新的内容,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企业年金的保障功能,适当改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生活。
问:领取企业年金有哪些方式?
答: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的特点是与职业年金计划基本一致,并保持适当的灵活性。首先,提倡按月支付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二是允许分次征缴,这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多少,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征缴次数。第三,保留了一次性收款方式,这种方式更人性化,给退休人员更多的选择。第四,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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