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入罪难点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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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洗钱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然而,自1997年《刑法》确立“洗钱罪”以来,我国被判处洗钱罪的案件屈指可数。《中国反洗钱报告》(2015年)显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洗钱犯罪案件3769起,其中仅18起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被逮捕,仅占0.48%;2015年,在全国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6794起涉嫌洗钱案件中,仅9起案件被认定为洗钱犯罪,仅占0.13%。洗钱犯罪多、定罪少、出国犯罪多、洗钱犯罪少的现象与洗钱形势严峻极不相符。因此,研究洗钱罪的困境和推进方式,推进洗钱罪的量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洗钱罪的构成使得洗钱罪难以入罪。洗钱是一种附属于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首先,在犯罪主体上,由于法律法规竞合和犯罪吸收的理论,上游犯罪的行为人犯了数罪,属于法律法规竞合,只能适用一个刑法规定。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从立法原意来看,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属于哪种具体的非法所得和收益,则不构成洗钱罪。
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有困难。洗钱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相应上游犯罪的存在、行为人的主观“知道”和实际洗钱行为。然而,在实践中,调查和取证存在困难。
推动洗钱犯罪定罪的意识和力度还不够强。反洗钱主管部门尚未形成以洗钱犯罪案件数量为主要影响的反洗钱工作方向。各级反洗钱主管部门对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日常宣传和培训指导不够,公安稽查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一案两查”的理念没有得到广泛确立。同时,我国没有丰富的反洗钱案例可供分析和借鉴,成功经验也很少。
部门间合作机制的不完善制约了洗钱犯罪的侦查。目前,中国尚未建立覆盖全社会、全系统、全现代化的反洗钱情报信息机制,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渠道不畅,尚未建立职责明确、沟通顺畅、合作有序的反洗钱案件侦查机制。反洗钱义务人和相关执法部门发现的涉嫌洗钱活动的线索和相关分析结论,侦查机关无法及时获得,侦查机关因侦查程序繁琐或沟通不畅,无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和掌握相关证据。
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中国刑法将上游洗钱犯罪限定为七种类型。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它导致了当前社会中大量的洗钱行为,但上游犯罪却不能追究,因为它们不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之列。国际反洗钱立法中规定上游犯罪有三种方式:一是限于某一类犯罪;二是将其规定为一些严重犯罪;第三是包括所有罪行。建议中国采取第三种方法,将所有犯罪作为其前提犯罪,以打击范围日益扩大的洗钱犯罪。
修改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降低取证难度。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主观条件是故意,有必要知道该行为的客体是特定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这对打击犯罪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极为不利。我国有必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重新界定洗钱罪“明知”的证明要件,即只要行为人知道其是某种形式的非法活动所得。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侦查和司法机关办案的意识和水平。侦查人员和司法侦查人员是洗钱犯罪侦查的主力军,提高他们的办案意识和水平,对推动洗钱犯罪的刑事化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针对性宣传,使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增强其打击洗钱犯罪特别是洗钱犯罪定罪的意识。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通过专家讲座、学术讨论、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建立一支想办案、想尽快办理反洗钱案件的专业队伍。
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反洗钱机构的主导作用。反洗钱主管部门坚持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会同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形成了快速查询冻结机制和电子专线信息传输机制,通过跨地区协同查询、大规模集中查询和银行内部协同查询等方式,实现了洗钱犯罪的调查和认定,全面提高了涉案资金的调查和控制效率。同时,搭建与各机构相互学习和沟通的平台,通过定期上传反洗钱案件、分析新的洗钱技术和发现洗钱线索,积极推进洗钱犯罪的调查、起诉和判决。
标题:洗钱犯罪入罪难点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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