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孩子可能进了一个假的幼儿园—很遗憾它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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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晓雪,北京的夜温已经达到冰点。然而,比温度更冷的是红、黄、蓝三色幼儿园家长的心。 据孩子的父母说,北京朝阳区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校)的孩子们被老师刺伤,并被喂以不知名的白色药片。幼儿园市场品牌部主任回应说没有证据。目前,很多家长已经报案,朝阳区教委已经成立工作组对幼儿园进行调查。
许多细节分散开来,让人眼花缭乱。在《盒装午餐》的金融读者中,一位读者甚至直接质疑“这些人渣难道没有孩子吗?”。
11月23日是感恩节,但是许多红、黄、蓝三色的父母和孩子不知道该感谢谁。
可能有些人真的想感谢这一事件。如果没有红色、黄色和蓝色,他们可能已经忘记了刚刚发生在携程亲子公园的虐童事件。
当我们义愤填膺时,我们如何保护这些受伤的孩子?
虐待儿童法律实践的三个局限
我国法律文件中关于虐待儿童的规定很少,目前也没有专门针对虐待儿童的法律保护制度。
至于教师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地方虐待儿童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它们大多是指导性条款。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判定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则寻衅滋事罪一般被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任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教师虐待儿童是违法的。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处罚。《刑法修正案》还加强了幼儿园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对于单位犯罪,不仅要罚款,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父母或者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可以被判处虐待、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对于上述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据研究分析,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处理虐待儿童问题的法规基本上是纲要法和宣言法,缺乏可操作性,口号大于实践。例如,《宪法》第49条,《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38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民法通则》第104条,《婚姻法》第45条都有相关规定:禁止虐待儿童;禁止溺死、遗弃或者残害女婴;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制裁的限制。《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有三个限制:
一、犯罪主体的局限性。本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其他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然而,在现实中,许多虐待行为都是由“他人”实施的,例如在红、黄、蓝幼儿园和携程亲子园发生的虐待儿童事件。刑法中没有合适的罪名可以处罚。
第二,“讲述”的局限性。未成年人,尤其是婴幼儿,没有承担举证责任的现实可能性,因为他们缺乏行使告知的能力;其他一些家庭成员不会主动告诉司法当局,因为这是基于“把自己的脏衣服放在公共场所”和“把孝子放在棍子下”的概念。
第三,犯罪情节的限制。这种犯罪只有在情节恶劣、制裁标准过高的情况下才能受到制裁,这不利于保护儿童免受伤害。
3.保护受虐待儿童的法律条款缺失。《收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收养的对象,即14岁以下的下列未成年人:(1)孤儿;(二)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3)父母有特殊困难且无力抚养的儿童可以被收养。可以看出,收养的对象不包括受虐待的儿童,即使受虐待的儿童会受到虐待,他们也只能在受虐待的家庭中继续受到虐待。
社会工作者是否有义务举报虐待儿童的行为
早在1912年,美国就成立了美国儿童局,这是一个保护儿童利益的专门机构。1974年,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治疗法》,为联邦各州规定了虐待和忽视的最低标准。
此处的最低标准包括父母或照料者造成死亡、严重身心伤害、对儿童的性虐待或性剥削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可能对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任何危险,包括身体虐待和精神虐待。
一般来说,这一标准包括四个方面,即身体虐待、精神和情感虐待、忽视儿童保育、性骚扰和性侵犯。
1984年,美国也通过了《儿童保护法》。一百多年后,美国建立了完善的虐待儿童法律保护体系。在美国与预防和治疗虐待儿童有关的法律中,最有特色的是“强制性报告制度”和“终止父母权利”。
强制性报告制度。1967年,美国各州都颁布了虐待儿童举报法。在早期,只有医务人员负责报告。从那时起,法律规定的报告义务已经延伸到学校工作人员、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保姆和其他能够经常接触儿童的人。
起初,该系统只要求报告对儿童的身体虐待,如暴力殴打和身体伤害。从那以后,它变得越来越广泛。只要你“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一个孩子被虐待或忽视,你就有义务举报。
美国对记者的行为也有严格的规定。只要记者不履行报道义务,就可能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罚款。
此外,在收到虐待儿童报告后,如果最终确定父母虐待儿童,将根据儿童的年龄决定终止父母监护权,儿童将被安置在永久收养家庭或允许独立生活。
美国法律还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不应脱离监护,否则“后果将非常严重”。一些小孩将配备全球定位系统定位设备。如果孩子离父母一米远,设备会自动报警吸引他们的注意力。
相关数据显示,美国每年有1500名儿童死于虐待,90万名儿童受到虐待,其中80%的虐待者是儿童的父母。
日本的护士制度
根据日本《朝日新闻》(Asahi Shimbun)报道,根据警方掌握的数据,2016年有54,227名18岁以下的儿童遭到虐待,比2015年增加了46.5%。
受虐待儿童的人数连续12年增加,首次超过5万人。其中,用刀恐吓、锁在房间等心理虐待案件比上年增加50%以上,达到37,183人,11,165名儿童受到身体虐待,251人受到性虐待。
事实上,日本一直在努力保护儿童。自2004年以来,日本政府将每年的11月定为“防止虐待儿童月”,日本《防止虐待儿童法》第6条规定,当人们发现虐待儿童时,他们有义务向当地政府和儿童咨询中心报告。从2015年起,儿童咨询中心的电话数量将统一为“189”。
日本政府还规定,在日本托儿所:
每三名0岁儿童应配备一名护士;
每6名1岁或2岁的儿童应配备6名护理人员;
每20名3岁儿童需要配备一名护士;
每30名4岁或5岁的儿童应该配备一名护士。
这些“护士”必须通过日本的国家资格考试。不是所有的护士都是合格的,一些托儿所也有“临时工”,但他们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澳大利亚如何最大化儿童的利益
作为中国移民最青睐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于1991年宣布成立国家儿童保护委员会,其职能是防止虐待和忽视儿童。该机构为澳大利亚儿童采取了三项保护措施:
第一项保护:广泛预防
这些措施主要通过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来实施。例如,全国防止虐待和忽视儿童协会每年举办“全国儿童周”(不仅仅是儿童节);“皮特和佩妮”计划,由医疗福利基金创立;维多利亚州也有“面对儿童性虐待”,西澳大利亚州有“共同成长”,昆士兰州虐待预防中心有反语言暴力项目,新南威尔士州儿童保护委员会有宣传项目。
第二种保护:特殊照顾
这些措施针对易受虐待的高风险儿童群体,如青少年父母、单亲父母和父母在家庭危机中所生的子女。此外,来自岛民和土著家庭、残疾家庭和非英语母语家庭的儿童在这方面也有特殊需求。
第三项保护:防止累犯
这些措施被用来帮助遭受虐待的儿童受害者,防止虐待事件再次发生,包括照顾儿童受害者和惩罚虐待者。数据显示,从1991年到1992年,南澳大利亚投资9000万澳元为受害儿童服务。
与此同时,澳大利亚有许多儿童保护组织,如全国防止虐待和忽视儿童协会、澳大利亚儿童基金会、勇敢的心、儿童行动、儿童保护协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
澳大利亚还引入了一个针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强制性报告制度,该制度类似于美国的法规。
所谓的强制性报告意味着,特定群体的人如果发现虐待和忽视儿童的事件,必须向当局报告,早期教育工作者必须报告暴力虐待儿童的情况。与儿童有关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医生、注册护士和负有儿童保护义务的警官,都被迫报告虐待儿童的事件。
那么,报告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只要他们有理由相信孩子有受到严重伤害的危险,他们就必须向当局报告。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信息,就是为了保护这些举报人,当局不会透露举报人的资料。
近年来,澳大利亚在少年司法系统中充分实施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家庭和社区参与、司法分流和非监禁处罚等概念,形成了一个举世瞩目的独特模式。以新南威尔士为例。与少年司法相关的法律有《儿童法院法》、《少年犯法》、《儿童(刑事诉讼)法》、《证据(儿童)法》、《儿童(社区服务令)法》和《儿童(教养中心)法》,这些法律内容细致,体系完整,构成了一个详细而科学的少年司法体系
当我们年轻的时候,我们都唱了一首叫做《七色光》的歌,这首歌仍然不时在我家旁边的学校里播放。里面有一句歌词:“我们带着多彩的梦想走向未来”。
但是为什么没有四种颜色我们就不能去未来呢?我希望中国能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儿童有更多的保护措施。
《饭盒》在财经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整理,部分资料参考了王旺的专栏、乔爸爸的专栏《谈美国虐待儿童的法律保护制度及启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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