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4项减免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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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公众参与立法水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日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公众可在2017年12月20日前通过规定的方式方法提出意见。
1994年至2016年,全国共征收资源税7972亿元,年均增长14.8%,其中2016年征收资源税951亿元。总的来说,资源税制度已经规范和完善,立法条件基本成熟。
资源税法草案共19条,明确资源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矿产品和盐,其中矿产品是指原矿和选矿产品。
关于征税方式和应纳税额,《征求意见稿》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列出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四大类146个税目。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除个别税目税率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外,基本保持现行税率确定方法和税率水平。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明确了四种减免税情况。一是考虑到油气生产和运输过程中消耗油气资源的工艺特点,油田内开采原油和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免税;二是考虑到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复杂、投资大、风险高,为支持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将减征30%的资源税;三是考虑到枯竭期开采难度大、成本高,枯竭期开采的矿产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资源税减免30%;第四,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石、尾矿和废石中收集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后,减征20%的资源税。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其他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标题:资源税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4项减免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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