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健全政府“开门立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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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的公众咨询不得少于30天◎不采纳公众意见的,必须说明理由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台了政府立法公众咨询办法,对政府立法公众咨询的形式、时限和反馈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单位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自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时间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起草单位对意见进行整理、总结和分析,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决定是否采纳。
《办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公布后30日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反馈或者提出具体建议。对于公众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通过其门户网站统一回复。答复内容应包括公众咨询的总体情况、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尚未采纳的意见和理由。对于代表特定群体利益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意见和建议具有特殊性并注明联系方式的,省政府法制办将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分别回复特定的建议人。必要时,可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向具体建议人征求具体建议,并给予反馈。(记者通讯员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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