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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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失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民航行业信用文化建设,维护民航空活动秩序,促进民航行业健康发展。最近,民航局正式发布了它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一条,对民航行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清除进行了规范。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全面记录中国境内的民航空活动或需要中国批准的境外民航活动。违法不可信信息是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者依法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一般失信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应当根据情况严格管理。对因严重失信而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增加检查频率,按照《民航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办法》从重处罚,并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惩戒,包括:在民航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因严重失信而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信息,并同时收集到“中国信用”、“交通信用”等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因严重失信而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关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到“表扬诚信、惩罚失信”的效果。
《管理办法》确定以下15项行为为严重不可信行为:一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办法》被列入“安全管理不可信单位黑名单”或“安全管理不可信人员黑名单”;二是因非法运输危险货物,造成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苗头,拒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三、因未能履行民航总局的安全要求,发生劫机、爆炸等严重非法干扰事件,或暴力恐怖事件,或非法侵入机场管制区,并与航空空设备的安全责任联系;第四,由于人为因素,发生了一起特别严重的安全检查事件;第五,有无证经营的做法;第六,参与民航专业工程和设备的招标;第七,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国民用航空空国内运输价格行为规则》处理严重;第八,拖欠民航发展基金,性质严重;第九,因运输服务处理不当,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任单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影响,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改善服务的;第十条民航行政机关已处以3万元以上(含)的行政处罚,吊销行政许可、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行政许可的;第十一条民航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十二是在申请行政许可或者接受民航行政机关检查、调查和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证言的;十三是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一般不诚实行为;十四是被民航总局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第五,在空民航活动中,还有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认定为严重不诚实的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了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航行业的信用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航行业的信用管理,并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以供参考。同时,要求做好信用信息数据的安全保护工作,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试行,关于一般不诚实信息的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民航总局要求行业内相关单位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加强民航空活动综合合规管理建设,全面系统开展合规自查。本辖区各级民航行政机关要加强《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流程,抓紧制定配套文件,不断完善民航局专业信用评价体系,不断丰富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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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航局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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