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印发《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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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多证融合改革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工商企[2017]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直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融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创造的制度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总局
商业部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23日
工商总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
“多认证融合”改革中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融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创造的制度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将加快推进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各部门协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建设。为统一建设和部署中央级信息管理和报告系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开放数据和业务端口,发布数据交换接口规范,增加系统管理权限。加快系统升级,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跨部门数据接口等形式,确保全省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实现实时数据共享。
第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向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各部门相互合作收集、传输、接收和导入数据。企业登记机关确保共享信息准确及时,各部门及时接收和获取,做好数据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促进共享信息在各部门业务系统中的有效整合和使用。研究建立相互数据共享的协调机制,加大信息共享的核力量,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信息共享过程中的数据问题。
第三,严格控制信息收集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率,所有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和前期收集的材料不再需要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任何可以通过网络核实的信息将不再需要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所有应由行政机关和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应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同一信息的“一次收集、一档管理”,避免企业重复登记和报送材料。对于市场主体成立阶段企业登记部门无法收集的信息,双方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各部门应分别收集。
第四,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广泛应用
各部门相互承认“一证一证、一证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促进“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在地区和行业内的相互承认和应用。各部门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企业的唯一身份,改造和升级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做好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工作,不再要求企业对“多证融合”后的营业执照所涵盖的原始信息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实现企业的“一照一码”。
V.其他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多证融合”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备忘录,密切配合,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主动加快改革措施进程,确保“多证融合”顺利实施。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鲁
标题:三部门印发《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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