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岛市公立医院关于疾病相关费用支付的通知
本篇文章1457字,读完约4分钟
关于公立医院疾病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公立医院疾病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市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为推进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模式改革,逐步实现以病种为基础、多种收费方式相结合的收费政策。进一步引导公立医院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有效减轻患者负担,确定我市按病种收费改革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疾病收费的内涵
疾病收费是指住院期间首次诊断和治疗方法符合疾病目录,且其他疾病的诊断不需要特殊治疗或影响住院期间首次诊断的临床治疗的疾病。按病种收费标准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诊疗费用,即整个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护理、床位、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不包括“除外内容”中所列的血液制品、蛋白质制品和特殊医用耗材。
二、按范围实施疾病收费
青岛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引进了110种疾病,按病种收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自费患者的主要诊断和主要操作均符合实行病种收费标准的,均纳入病种收费范围。实施情况列入医院年度考核。
三、疾病收费标准的确定及相关要求
根据疾病收费,实行差别收费政策,根据不同级别医院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促进分级诊疗。二级医院疾病收费标准按三级医院的80%确定。疾病收费标准见附件。
按照疾病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除“排除内容”中所列的血液制品、蛋白质制品和特殊医用耗材外,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将按最高价格收取,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医院不得向患者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门诊医疗将术前诊疗标准要求的必要检查和用药分解;不允许通过让患者购买药品和医用材料来分解费用;不降低诊断和治疗的实际需要;住院时间不应无故缩短,住院次数应细分,医疗质量应得到保证。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医院年度考核。
根据疾病收费标准,可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疾病收费标准可根据医疗机构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再出具“费用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具体传递要求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疾病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凡接受符合临床路径准入条件的疾病,当患者同时有其他疾病诊断,但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治疗且不影响首诊时,按疾病纳入收费管理,医疗机构不得通过改变主要诊断进行规避。相关疾病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执行。因并发症、并发症或患者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疾病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程序退出疾病收费。退出后,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按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收取的疾病费用
疾病收费标准是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的固定结算标准,血液制品、蛋白质制品、特殊医用耗材等超出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结算的相关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控制和管理。原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两个以上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试用期为一年。
附件:青岛市疾病类型及按疾病类型收费标准
费用表第46号
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
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25日
标题:2018年青岛市公立医院关于疾病相关费用支付的通知
地址:http://www.qdpdly.cn/qdxw/1518.html
免责声明:青岛新闻网是一家综合的新闻资讯门户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青岛新闻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