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青岛新闻信息网”,我们每天实时更新播放与青岛相关的重要新闻、城市公益宣传标语和天气预报以及经济信息、生活资讯等资讯,是世界了解青岛、青岛走进世界的一个重要窗口。

主页 > 青岛新闻 >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聚甲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聚甲

来源:青岛新闻网作者:秦道更新时间:2020-09-27 22:27:01阅读:

本篇文章2040字,读完约5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公告2017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2016年10月24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聚甲

调查机关调查了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共聚甲醛行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2017年6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步裁定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被倾销,中国共聚甲醛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聚甲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调查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调查已经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聚甲

一、最终裁决

调查机构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被倾销,中国共聚甲醛行业遭受了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聚甲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征收反倾销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聚甲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

正在调查的产品名称:共聚甲醛,也称为聚甲醛共聚物,或聚甲醛共聚物。

英文名称:聚甲醛共聚物、聚氧亚甲基共聚物、共聚物型缩醛树脂或缩醛聚合物等。英文名通常简称为POM共聚物。

化学式:

物理化学性质:共聚甲醛是一种由甲醛合成的热塑性树脂,具有主链和嵌入键(含量超过50重量%)。室温下通常为乳白色或淡黄色颗粒状固体,满足以下性能指标: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聚甲

主要用途:聚甲醛具有良好的机械综合性能,如高机械强度、高抗疲劳、高抗蠕变等。可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改性用于汽车零部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用品、体育器材、医疗器械、管件、建材等领域。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聚甲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39071010项和第39071090项。其他产品如均聚聚甲醛和改性聚甲醛在这两个税收规则下不在调查产品范围内。

对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如下:

韩国公司:

1.韩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30.0%

(koreaengineeringplasticsco。,ltd .)

2.科龙塑料有限公司6.2%

(kolonplastics,inc .)

3.其他韩国公司(分配者)30.4%

泰国的公司:

1.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18.5%

(thaipolyacetalco。,ltd .)

2.其他泰国公司(分配者)34.9%

马来西亚的公司:

1.鲍莉塑料(亚太)公司8.0%

(polyplasticsasiapacificsdn.bhd)

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分配者)9.5%

第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10月24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按海关批准的从价完税价格征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征关税和反倾销税,从价计征。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聚甲

四.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0月23日,相关进口经营者根据初步裁定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保证金,按照最终裁定确定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征收并折合成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在此期间,海关将退还进口经营者提供的超过反倾销税的保证金以及进口环节的额外增值税,少征部分不予征收。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聚甲

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日前,不得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V.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为五年。

六.新出口商评论

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新出口商在调查期内未能将被调查产品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如果符合要求,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对新出口商进行复审。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聚甲

七.中期审查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调查机关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的终局裁决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7年10月24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10月23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聚甲

地址:http://www.qdpdly.cn/qdxw/14715.html

免责声明:青岛新闻网是一家综合的新闻资讯门户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青岛新闻网将予以删除。

青岛新闻网介绍

青岛新闻信息网于1998年7月份创刊,具有访问量高、技术力量雄厚、访问快捷、安全性高、原创内容多、应用创新多等优势,以“权威、准确、实用”的特色,主要为网民提供青岛新闻、社区、房产、汽车、旅游、健康、婚嫁、电子商务、无线增值等实用青岛新闻,是海外读者、媒体和商业网站转载、获取、了解青岛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青岛市各类外语宣传信息的集汇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