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债务重组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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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正在实施供给侧结构改革,“僵尸企业”正面临市场清理。如何实现银行债权的有序退出是一个现实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主张为拥有巨额债务和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企业设立债权银行委员会。世界各国庭外债务重组制度的一些实践为完善我国的债权银行委员会制度带来了许多启示。
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通过司法或非司法渠道进行。前者是指在法院的指导下根据破产法进行的债务重组,故称之为司法重组和正式重组;后者是指庭外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债务重组,因此被称为庭外债务重组和非正式重组。司法重整和庭外债务重整已经成为解决债务人企业财务困难的两种基本法律机制。与司法重整相比,庭外债务重整具有自主性强、机制灵活、程序简化、成本低廉等诸多优点。欧美等国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成熟的庭外债务重组模式和实践,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广泛认可,对我国建立债权银行委员会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被驳回
债务重组的基本原则
20世纪70年代,在经济“滞胀”和许多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背景下,英格兰银行和商业银行拯救了一大批濒临破产但仍有经营价值的大中型企业,形成了业内公认的处理模式,即“伦敦计划”。破产管理从业者国际协会在伦敦计划的基础上发布了《多债权人庭外债务重组全球经验原则声明》,提出了庭外债务重组的八项原则。首先,当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时,所有债权人应合作设定一个债务“暂停期”,并在此期间了解债务人的信息,评估债务人的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第二,在债务中止期间,所有债权人应停止收回或减少债权。第三,在债务中止期间,债务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影响债权人预期收益的行动。第四,在以统一的方式与债务人谈判时,债权人的利益将最大化。协调委员会的建立有助于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一个顾问小组协助债务重组。第五,在债务中止期间,债务人必须及时向债权人提供财务和业务信息,以确保债权人能够有效掌握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第六,为了促进债务重组,债权人必须依法确定债权人在面临损失时的负担比例和中止期开始时的债权余额比例。第七,债务重组方案及债务人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的信息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所有,不得向非关联方披露。第八,当向债务人提供额外融资时,可以先支付额外融资部分。
在债权银行主导模式下
庭外债务重组的程序和做法
(一)建立债务重组协调机制。各国债务重组协调机构的成员大多来自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一方面,有必要协调债权人之间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有必要为庭外债务重组制定一套标准的谈判程序。
(二)达成银行间协议。庭外债务重组应按照行业统一制定的协议进行。例如,韩国的《金融机构间促进公司重组协议》规定了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债权人会议、重组计划、表决方式等。关于适用条件和对象,《韩国企业重组促进法》规定,重组企业的贷款必须达到500亿韩元。日本《庭外债务重组指导意见》规定,债务重组企业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与多家银行有债权债务关系且资不抵债。其次,主营业务可能是盈利的。第三,如果适用法定重组程序,将面临更大的声誉风险;第四,债权人可以通过庭外债务重组收回更多的债权。
(三)建立议事组织,确定牵头银行。在庭外债务重组中,应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主要是债权银行,包括其他债权人。然而,韩国将债权人权利低于信贷额度5%的机构排除在债权人委员会之外。在债权人委员会中,最大的债权人银行通常是牵头银行,负责召开债权人会议,代表债权人与债务人谈判,并监督债务重组计划的执行。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投票方式。在马来西亚,中止债权必须得到所有债权人的出席和一致批准,资产处置必须得到代表75%以上债权的债权人的出席和半数以上债权人的批准。在泰国,重组计划只有得到半数以上债权人和三分之四债权人的同意才能实施。
(4)设定债务暂停期。债务人提出请求后,债权人会议应当作出中止债权执行的决议,中止期限通常为1至3个月。日本《庭外债务重组指引》规定,在债务中止期间,所有债权人不得启动或继续收回债务,这也包括主张或接受债务清偿、抵销以及任何其他会导致债权人地位高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
(五)开展评估和监督。债权人委员会可以派财务顾问对债务人进行评估,财务顾问应当提出评估意见,制定重组方案。债权人委员会也可以任命会计师来监控债务人的现金流方向。
(六)制定并实施债务重组计划。重组计划可以由财务顾问起草,也可以由牵头银行和债务人协商。日本《庭外债务重组指导意见》规定,重组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操作困难的原因。二是债务重组计划的内容和手段。第三,债转股和新资本注入等增资措施。第四,资产、负债、损益的规划。第五是基于以上四点的资本计划和债务偿还计划。
为了确保债务重组计划的有效实施,债务委员会必须任命一名主管,通常是牵头银行。例如,韩国规定,主要债权银行应定期评估企业管理。经评估发现业务正常化的可能性不大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七)完善保障机制。政府应在庭外债务重组过程中重点调解纠纷。当债权人不能达成协议时,马来西亚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应购买异议债权人的债权,而韩国规定异议债权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委员会购买其债权。日本对庭外债务重组给予税收优惠,被放弃的部分银行债权可以计入损失并免税,债务人也可以免税。
中国的建立
债权银行委员会制度的启示
目前,中国正在实施供给侧结构改革,“僵尸企业”正面临市场清理。如何实现银行债权的有序退出是一个现实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主张为拥有巨额债务和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企业设立债权银行委员会。世界各国庭外债务重组制度的一些实践为完善我国的债权银行委员会制度带来了许多启示。
(a)建立权威的专业协调机构。参照英国和泰国的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应率先成立协调机构,其成员应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该机构可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并设办公室负责联络事宜。协调机构负责解决债权银行和债务人之间以及债权银行之间的冲突,同时召集银行机构共同制定一套类似日本《庭外债务重组指导意见》的标准谈判程序。
(二)完善债权银行委员会制度的实施细则。我们应该借鉴庭外债务重组的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完善债权银行委员会的相关规则。具体包括:庭外债务重组的适用企业和适用条件、债务重组的申请和受理、债权中止和评估、债务重组的期限、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主要债权人的确定和责任、贷款增加、贷款减少和债务重组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
(三)建立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目前,债权银行委员会制度需要立法保护,建议对《破产法》和《公司法》进行补充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可以联合发布相关指导意见,规范银行债务展期、债务减免和债务重组过程。同时,要建立激励机制,通过税收激励、设立重组基金、延长上市企业退市时间等方式,鼓励困难企业主动求变,激发银行参与庭外债务重组的积极性。
标题:庭外债务重组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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