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债权处置暨优先购买权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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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所列债务人、担保人或相关债务继承人:
作为下表1所列相应合同(协议)的债务人或担保人,请立即履行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相应义务..另外,我们通知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拟转让贵公司拥有的债权(附担保债权)及其所有从属权利。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拟通过天津金融资产交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所”)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投资,并按照天津所随后发布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公开转让。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在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的处置计划、交易条件、处置程序和方法的条件下,下表所列单位有优先购买相应不良资产的权利。您可以直接联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了解相关资产及处置情况。
下表2所列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或不明确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请通知贵公司密切关注天津市发布的投资公告、投资者须知、债权转让公告及以后发布的相关交易规则;请确保您按照相关公告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条件登记优先购买权持有人,并按时参加现场投标。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或条件登记优先购买权,未按时参加现场投标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标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债权处置暨优先购买权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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